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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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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Anti-tax avoidance)

反避税(Anti-Tax Avoidance)

目录

反避税定义

  反避税是对避税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一)避税一般认为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差异、漏洞、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其与偷税有根本区别,是合法或者是不违法的;其目的是通过免税、少纳税和延迟纳税,使税收负担最小化;其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或存在的漏洞,通过精心计划和安排才能实施。

  (二)反避税是指政府为了使纳税人的涉税行为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及为了依法及时足额征收税款而对避税行为采取的抵制措施。[1]

反避税管理

  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税种设计要科学

  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2、税收立法管理严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

  3、税务人员素质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避税。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

  5、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让定价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账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账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账户不调整,企业账面反映保持原样,而且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账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

加强反避税的措施[1]

  避税的存在,尤其是扩大化的违法避税不可避免地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破坏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所以,加强反避税工作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加强反避税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建立完备的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其一,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权,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严加审查,对偷漏税行为严加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防止偷漏税及避税现象发生。其二,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专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反避税意识,使其对各种避税形式有深刻地认识,从而严把征管关,保证税收杠杆合理调节经济行为。

  (二)加大避税处罚力度面对疯狂的国际避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重罚措施。如美国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查出的避税行为大都只进行纳税调整,很少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因此,我国应加强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避税处罚力度。

  (三)充分利用网络加强税务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转让定价调查质量信息是税务机关准确判断和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重要前提。信息不灵是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失控、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税务信息网络,并尽快建立与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统计、物价等部门数据库连接系统,从而形成一个广泛的公共数据网络,以彻底解决信息渠道不通畅,且不能有效共享等问题。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税务信息交流与合作,改变我国对产品的国际价格一无所知局面。另外,也要充分利用网络税务资源,收集和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提高转让定价调查质量。

  (四)通过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反避税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堵塞税收漏洞、防范避税行为强有力的保证。因此,应切实强化税收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以法治税。具体而言:第一,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制度,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及财产状况。第二,加强调查审计,委派熟悉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税务人员专门就企业进销商品的价格、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盈亏等方面进行分析、审计。如认定企业存在避税行为,就应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实行以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为主、形式多样的征税方式。另外,要普及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申报单与其他信息资料比照,从而核查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国际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交往和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心理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有关国家针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各种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2、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收支活动、利润分配形式体现着“集团利益”的特征,对这种避税活动给予限制,关键是应坚持“独立竞争”标准,即按照有关联的公司任何一方与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各自以独立经济利益和相互竞争的身份出现,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的活动所应承担或归属的成本、费用或利润来考查、衡量某个公司的利润是否正常,是否在公司之间发生了不合理的安排。凡是符合“独立竞争”标准的,在征税时就可以承认,否则,要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

  3、转让定价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或财产的定价问题,一直是防止国际避税的一个焦点。其中关键环节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关联企业或公司彼此出售货物或财产时,财政法规规定的公平价格,就是比照彼此无关联各方,在同等情况下,出售同类货物或财产付出的价格。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b、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c、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d、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作出调整。

  4、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从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出发,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作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共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

  5、加强征收管理: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

  (1)、纳税申报制度,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

  (2)、会计审计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如何对跨国纳税人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帐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3)、所得核定制度,许多国家采用假设或估计的方法确定国际税纳人的应税所得。征税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估计之上,这不是对税法的背弃,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

参考文献

  1. 1.0 1.1 何劲军.避税与反避税探讨[D].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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