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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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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领导客体[1]

  领导客体指包括领导者的部属和领导的部分对象。领导主体领导活动的发动者与组织者,领导客体则是领导活动的执行者与作用对象。领导目标的顺利实现,有赖于领导主体和领导客体间的密切合作与良性互动。

领导客体的特征[2]

  领导客体受其地位和作用的影响,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①被支配性。

  领导客体在直接关系上和形式上均处于为领导主体所支配的地位。领导主体利用权力可以改变领导客体的存在形态,但是从整体上讲,改变不了其本质的要求。这也就是说,领导客体被支配是有条件的。想要让人为群体或组织乃至社会贡献力量,就要知道人都有自身的利益和需求,不能合理地满足之,就会使其消极怠工,甚至还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对抗。把对领导客体的支配力仅仅理解为强制力是不正确的,支配力还有更现代和更完整的现实内容。不能一谈对领导客体加强管理,就让领导客体感到乌云压顶和失去自由。实际上,它应该像一曲和谐的交响乐章,让主客体都能陶醉其中。

  ②内在规律性。

  作为领导客体,无论是人还是事物,在领导运作过程中都会有自己特定的规律性。无论是物质世界,还是人的世界,人们都只能顺应其内在规律去认识它、利用它。因此,领导者的主要职责不是单纯的发号施令,而是去了解和探求自然与社会各种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同时,又要防止产生各种违背客体规律的倾向。

  ③功能性。

  在领导客体不同的类别和不同的个体中蕴藏着的内在能量是不同的,但具有能量并不等于就能释放能量。比如,一个人有很强的智能和体能,但他的工作却不一定是最出色的,有时甚至还消极怠工。因此,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能量就成为领导过程中的核心工作。

  ④时空性。

  领导客体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下,所表现出的状态是不同的。处于不同领导状态下的领导客体会反映出不同的规律,领导主体必须不断地、认真而有针对性地去探索和研究领导客体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所特有的具体规律。

  ⑤最终决定性。

  领导客体从整体上讲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领导主体所表现的毕竟只是一种主观的意志和行为。因此,领导主体尽管可以通过直接支配力造成客体运行的加速或迟缓,但是改变不了客体运行的根本规律。领导主体与领导客体之间一旦产生重大矛盾冲突,从根本上说,最终改变的只能是、也应该是领导主体。无论在对待客观物质世界方面,还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管领导主体曾怎样不可一世或得逞于一时,最后都将顺应领导客体的规律和要求。这是不可逆转的基本定律。

领导客体与领导对象的界定[2]

  领导客体就是领导对象,就是领导主体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时所涉及、致变的一切事物,也就是领导主体所领导的所有人和事物的总称。其中以人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领导主体实施领导时的直接基础和直接对象,从理论上说也是决定领导行为的主要因素。它一直是作为基础来直接参与领导过程的。在领导过程中,就领导客体与领导主体的相互作用而言,领导客体在直接和形式关系上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在长远和本质关系上又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应该说,没有领导客体就不会有领导主体,当然就不会有领导过程。但尽管如此,领导客体仍然只是领导客体或领导对象,而决不会是领导主体,那些把领导客体确认为也是领导主体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领导对象是指领导行为所影响者或领导影响之所及者,实际就是领导客体。根据这一含义,可以说,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及思想、技术、客观环境等一系列要素,除了发挥保证领导活动正常运转的作用以外,还直接成为领导所要加以触及、影响、致变的对象,因而均成为领导客体,也就是具体的领导对象。实际上就是说,领导对象是领导目的和领导目标直接指向的对象,也是领导职能领导职责所要施加其上的对象,更是领导过程中所处理的全部内容。

领导客体与领导主体的关系[2]

  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没有客体也不会有主体。领导主体和领导客体是领导活动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基本方面。两者既相互对立,又互为条件,互相依存,而不能孤立地存在,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领导主体和领导客体的关系亦是这样。

  领导主体是领导活动的组织者和发动方,在领导活动中处处发挥主导作用、支配作用和组织作用,处处表现得、也必须表现得极其主动,是权力的运作者、权威信息的发出者,是领导行为的决定者、发出者和终止者,亦即领导方;在群体生活中是最典型的主动角色和强者,而且常常表现为分配者、调节者甚或主宰者。

  领导客体则是领导活动的基础方和参与者,是领导行为的涉及者、听从者、顺应者和最重要的变现因素;在领导活动中处处起维护作用、配合作用和支持作用,处处表现得、也必须表现得顺合、听命和服从,是权力作用的对象、权威信息的接受方和变现者;在群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多处于被动角色和弱者的地位,常常是被决定的一方,此即被领导方;不仅包括领导主体的直接下属、一切非领导者或一般社会成员,也包括其他一些被领导成分;实际是服从行为或被调节行为的承担主体。前者可以直接、间接地支配和管理后者,后者一般要呼应、遵从于前者。

  前者可以调节与后者的关系乃至其他社会关系,后者在与前者的关系中只能充当被调节对象。前者始终都在运用权力权威协调与后者的关系,后者始终无法超越如此现实逻辑。这就构成了不平衡的相互关系,两者分开了高下,形成了对立,而且就是由此形成了发生领导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一种群体或组织运动势能和社会运动势能。可以说,领导活动就是在这两者的矛盾运动中逐步展开的,是群体或组织运动势能和社会运动势能的具体爆发与作用。显然,领导主体和领导客体中没有任何一方就意味着没有另一方,也意味着就没有相互对立的领导方或被领导方,就不可能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矛盾运动、亦即不可能发生领导活动,就不会有领导现象发生或存在。

  确实,两者尽管有时或经常关系协调、目标一致、利益一致和步调一致,但是在作用上、地位上、资源拥有和处置上,则完全而且永远处于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状态之中。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平等的相互关系,两者之间总是发生着不平等的交流互动,这是两者之间相互关联的实质所在。

  当然,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这种不平等,但在客观上也是需要的。这是因为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组织始终需要领导,只有依靠和加强领导,才能建立和完善群体或组织的秩序,才能发挥群体或组织的整体效能,并实现群体或组织的目标,否则,就必定变成一盘散沙而无法维持下去,更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应有的价值。另外,由于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相关角色,只有同时存在才能形成矛盾的形势,并发生矛盾运动,进而产生得以把群体或组织按照其既定方向推进的动力、形成群体或组织必不可少的领导活动。

参考文献

  1. 李成言主编.领导学基础[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2. 2.0 2.1 2.2 本书编写组编.资政全鉴 第1分卷 官鉴与政鉴[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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