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性风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非商业性风险,是由投资所在东道国政府及相关组织在政治、社会、法律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风险。长期以来,非商业性风险一直是困扰国际直接投资的一大负面因素,随着我国国际投资的发展,运用国际多边担保机构,建立我国对外投资保险机构应是我们防范非商业性风险的重要选择。
商业风险与非商业风险的区别[1]
这里主要是从风险是否正常,能否接受的角度考虑的。例如涨价20%和涨价200%,前者可以接受但后者明显不可以。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势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商业风险通常是应当预见到的,而情势变更通常并不能够预见。
二是在过失的有无方面,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而情势变更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而不存在过失问题。
三是从外形来说,通常商业风险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而情势变更往往是情事的变化特别异常。
四是从发生原因上看,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与经营者的素质、经验、市场判断力有关。
五是从结果来说,商业风险是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通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也已将此种商业风险合理地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所要处理的问题,则是由于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在结果上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恰当地获取超常利益,有悖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