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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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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非公开发行新股)

目录

什么是不公开发行新股[1]

  不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在公司或其他特定范围内发行的新股

不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2]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如果可以由公司股东、职员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完全认购,就应按照不公开发行新股程序进行。不同的国家对于公司资本制态度不同,有的采取法定资本制,有的采取授权资本制,由此,各国不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也不尽相同。通常,不公开发行新股的步骤和程序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所作的决议一般应包括发行新股的总额、每股的发行价格及其他发行条件、发行新股的种类、发行新股的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发行新股将对公司事务构成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法定多数的董事出席并投票,否则,不构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此外,如果公司发行新股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最高股份总额,则决定是否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也就是说,在法定资本制前提下,任何新股发行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会的决议只能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决定;在授权资本制前提下,董事会在授权发行新股的范围内有权直接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而对于授权范围以外的新股发行,也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发行新股的认购公告和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应当首先保留由职员认购的一定比例的股份。随后,公司应当通告公司股东对新股的认购。因为既使是股东会决议发行新股,也仍可能有部分股东对此不知情。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实现,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告方式通知股东新股发行和认购事宜。

  此外,如果公司选择了特殊发行新股方式,以公积金拔充资本而发行新股,或以分派股息和红利发行新股等情况下,就不存在职员认购股份的问题,也无须规定职员认购股份的比例。同时,如果公司决议由职员认购时,职员应当优先于公司股东取得认购新股的权利。职员的该项权利被称为“优先承购权”。职员优先承购权是与职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相应比例的新股只能由职员认购,当职员认购不足时,才能转由股东或其他特定人认购。职员对于行使优先承购权所获得的股份,不得随意转让给职员以外的其他人。

  三、备制认股书

  认股书由董事会制备,其上载明规定的主要事项,以便认股人认股时,按规定认股、签名。认股书是股东权的凭证。

  四、股款的催缴与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在预定的发行新股总数募足时,应向认购股份的职员和股东发出催缴股款通知。而作为新股认购人的公司职员和股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款。对于不公开发行新股的股款,一般不以现金为限。如果公司原有股东认股,或由特定人协议认购股份的,可以用公司事业所需的财产出资,抵作股款。这一点又不同于公开发行新股的股款缴纳。此外,对于溢价发行新股的,溢价额与股款应当同时缴纳给公司。

  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规定并通告缴纳股款的期限和时间。如果部分认购人逾期未缴纳股款或者撤销已作出的认购表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部分认购人未缴纳股款或撤销认购表示,或者公司发行新股未获认足时,已认购并缴纳股款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同意其撤销认购,由公司退还已缴纳股款并附加利息。

  五、改选公司机关

  由于新股的发行和认购,可能会发生公司股份分配结构的新变化。作为资合公司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可以继续保持不变,但公司机关则须依照改造公司机关的法定程序,重新选任董事监事等。改选公司机关必须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来决定。

  六、发行新股后的变更登记

  发行新股完成后,可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当然也可能派生出公司机关等登记事项的变化。因此,公司应当在发行新股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由董事会将有关变更事宜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参考文献

  1. 王益 白钦先主编.当代金融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2. 田燕苗编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书 中.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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