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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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购合同是以邮购方式而获得商品的合同。邮购者与邮售者两地分离,邮购者通过邮售广告而获得有关商品的信息,因而,对商品缺乏直觉的感观认识,并且,他不能像在商店中购买商品那样,对商品进行对比和挑选。同时,邮购交易总是以邮购者先支付价款为条件,钱货不能当场清结,邮购者在支付价款后,是否能获得商品以及获得的商品是否与其欲购的商品一致,是否具有邮售广告中表明的品质,完全取决于邮售者是否讲信用;由于邮售人与邮购人相距两地,相互不甚了解,在发生问题后,也不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济。
邮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邮购合同一经成立,便发生法律效力,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必须依约履行。对于经营者来说,就是依照约定提供商品,即按照邮购合同所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等内容交付商品。经营者违反邮购约定的,应当以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信件费、电报费、电话费、运输费等。
邮购合同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①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交易不受空间限制。
②非即时交货付款,一般是款到寄货,也有少数情况下是货到付款。
③易地交易。买方只能从卖方提供的广告信息中了解商品的有关情况,不能在购货前直接观察、检验商品。
④由于邮购必须通过邮递媒介实现,所以邮局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在邮购合同中,邮购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他方的侵害。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经营者在广告中对商品作夸大宣传,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推销伪劣商品,消费者在将钱汇出后,解U的却是残缺不全、质量低劣的商品;有些邮售经营者,在收到货款后,长期不发货,使消费者的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邮售的特点,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制造假象,骗取货款。因此,邮售交易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及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就邮售合同而言,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邮售经营者负有以下义务:
①提供商品的义务。邮购广告应视为要约,邮售经营者一经发出邮售广告,于收到货款后一定的期间内就必须按广告内容向邮购者寄送商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②邮售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邮购方的要求,并具备邮售广告中表示的品质。首先邮售者寄送的商品,必须是消费者所欲购买的商品,不得以其他商品替代;其次,该商品必须具备邮售广告中表示的品质。
③邮售者必须及时提供商品。邮售广告中有期限保证的,应在保证的期限内将商品寄出或送出;没有保证的,应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