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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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条款(Transsh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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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条款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允许或禁止转运的规定。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凡是需要在中途转运,都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转运,一般在合同中写明“允许转运”,那么一般负责安排运输的承运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转港口,以及后程运输,毋须事先征得货主的同意。
转运条款的规定方法及示例[1]
1.笼统规定只笼统规定“允许转运(Transshipment Alowed)”,不加任何其他的限制。这种方法只需要在合同运输条款中Transshipment(转运)部分的Allowed(允许)前的方格中选中即可“Transshipment(转运):
口Alowed(允许)/口not allowed(不允许)”
2.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如何转运,诸如规定在哪个港口转运等。例如下列条款:“The goods should be transshipped at HongKong.货物应当在香港转运。”
有时,还可能出现更为具体的规定,如规定负责中转的承运人甚至运输工具的名称等。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船,否则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按国外合同法,如果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和转船不做规定,则不等同于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船。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在合同中对此明确规定。
转船条款的审核[2]
1.凡信用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者,被视为允许转船。如货物需中途转船,不必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
2.来证规定“Via××port”系指经过某港的航行路线或转口路线,如来证同时规定允许转船,则可在此港转船。例如来证规定“Via Dalian”,则提单可注“with transshipping at Dalian”。但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船,则Via Dalian只是航行路线途经大连,不能转船。如仍须转船,应联系开证人修改。
3.有的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而且如果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通常情况下。船公司无法提供确切的二程船名,应联系开证人取消此条款或改为转船后将另行通知二程船名。(In case transshipping and the second carrying vessel’s nalTle should be indicated on the relative Bill of lading.)
4.如果来证不允许转船,但如果启运港或目的港泊位较少,条件较差,无直达船或固定船期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将信用证改成允许转船,即通过在中途转船的办法才能尽快将货物从启运港运至目的港;或在装运期内确实有到该港的船只者才接受不允许转船的条款。
1、载明交易双方同意转运,并对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2、转运条款通常是与装运时间结合起来规定的。
3、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转运或不准转运条款,应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