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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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法益的逻辑起点[1]
法益概念源于德国刑法理论,由宾丁在《规范论》中提出,立法者进行价值评价的状态或对象就是法益,其后又有李斯特等大家进行更深人细致的探讨。该概念被引人国内后,很快超出刑法学界,成为各法学学科的范畴。
“资本法益”是法益的具体化,必须满足“法益”定义中的所有条件。就特定资本而言,从其产生到维护、经营、完结,各个环节都存在不同利益的权衡和博弈,但是只有需要法律调整的、能产生法律意义的才属于资本法益,而其余仅仅通过道德谴责、通过商事潜规则、通过政策引导的利益都将排除在法益以外。资本法益所包括的不仅是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受到侵害的利益都必然产生补救义务和侵害责任。另外,利益也并不限于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出于维护稳定的目的,依然保护持有的非法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在此稳定也就成为非法利益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了。因此,“资本法益”是法哲学理论成果在商法学的一次运用,资本不限于货币,法益不限于合法,资本法益与商法学的紧密联系还可以通过与逻辑起点的契合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