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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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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发行[1]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以筹集受托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发售代表特定信托受益权的证券投资基金券行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2]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网上发行方式和网下发行方式。

  (一)网上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二)网下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要发行的基金通过分布在一定地区的银行或证券营业网点,向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相关规定[3]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主要规定如下:
  1.发售程序

  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2.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发售失败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参考文献

  1. 沈木珠,徐文超,张颖等.经济法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09
  2. 刘震,白兰编著.基金课堂 赚你能看懂的钱.中国城市出版社,2007.7.
  3. 谭桂荣,王俊.经济法基础与实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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