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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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制度是指有关证券上市的标准和程序、上市证券的暂停与终止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证券上市制度的内容 [1]
证券上市制度的内容包括:
(1)上市申请。证券发行者如想证券上市必须向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书;
(2)上市审查标准。证券交易所从维持公正的价格,确保证券的流通性及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制定了证券上市审查基准。其一是规模基准,表示规模的指标,或用股票、债券的发行额,或用公司的资本额。其二是经营基础基准,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成立年限和一定数额的纯资产额、纯利润额等,它是反映经营效益性和稳定性的指标,以提高证券投资的安全性。其三是证券持有分布基准,其目的在于赋予证券以足够的流通性,以避免大股东或债权人影响证券价格;
(3)上市公司管理。证券上市后,为保证上市证券的流通性,价格稳定性、证券投资收益性及降低投资风险,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4)停止上市基准。为维护交易所的信誉和保证上市证券的安全性,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停止上市基准,凡发生基准规定的情况的公司,其证券暂停上市,转为“整顿阶段”,一定时间后如暂停原因未能消除,公司的上市资格将被取消。
- ↑ 邱玉华 杨志发.企业与银行经济业务往来指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0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