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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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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Recours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目录

什么是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的内涵[1]

  第一,追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追偿的具体事务则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办理的;

  第二,追偿的对象是对损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追偿以已赔偿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支付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后,才能对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行使追偿权;第四,追偿的方式是支付赔偿费用。

行政追偿的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在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追偿权只是拟制而存在,不是实在地享有。赔偿义务机关在根据行政赔偿协议书、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才具有现实基础。

  2.行政追偿责任是严格的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是指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权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重大过失,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而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并造成其损害。重大过失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为明显,更为严重。可见,公务员的行政追偿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过错责任,对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务员的一般过失的职务行为,可以适用《公务员法》中的规定予以处分,进行惩戒,而不是大面积地适用追究行政追偿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既可以避免因全然不顾公务员过错责任导致的公务员行政肆意,也可以消减由于有过必究给公务员职务行为造成的后顾之忧和心理负担。

  只有完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赔偿义务机关才能真实享有并行使行政追偿权。

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标准[1]

  (一)行政追偿的范围

  行政追偿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赔偿金及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所需费用)为限。在行政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用等应从行政机关的财政经费中支付,不宜列入追偿范围;如果请求人放弃部分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也相应减少给付的,减少部分不能追偿;如果请求人放弃全部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全部未给付的,不能追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偿金时,超额部分无权追偿。

  (二)行政追偿数额的大小

  行政追偿数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一般来讲,过错重的多赔,过错轻的少赔。这样既合理又符合建立追偿制度的宗旨。在此原则下,追偿金的具体数额也应与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相适应,且应允许分期支付,酌情考虑被追偿者的家庭生活费用。而且,追偿金的执行只能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接受委托的个人的薪金和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与收入。追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应与被追偿者进行一定的协商,协商不成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如经被迫偿者申请,行政机关也可酎情适当减少追偿额。

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追偿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或行政机关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之间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分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其目的是通过让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促使他们依法行政;而行政赔偿所要解决的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受害人三者之间有关行政赔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其目的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补偿。

参考文献

  1. 1.0 1.1 朱最新.行政诉讼法学[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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