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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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的资金可以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可以融出的证券。
-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 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 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 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大依据是: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104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1]
扩容后,两融标的股票的市场代表性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发挥其价格发现、提供流动性等基础性市场功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交易需要 标的股票扩容后,将为“两融”客户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例如,若客户要锁定当日盈利(或损失),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来对冲,其交易对象就必须是两融标的,标的股票扩容后,客户可作日内交易的股票选择也增加了;对于策略、套利交易客户,由于各种策略、套利交易都是基于融资、融券的组合交易,标的股票扩容后,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范围扩大,相应地可能实现的策略、套利交易机会也将增多。
通过对历次标的股票调整事件,分析比较前后股票波动性、流动性的变化,实证结果表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不仅不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反而能有效稳定股价的波动;其对于提供市场流动性也有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