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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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型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较少,除了国家立法中有某些必要的规定外,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完全由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机构自行管理。证券的管理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协会及证券交易商会等民间组织自行管理。这种模式以英国为典型,又称为英国模式。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还有荷兰、香港、德国、意大利等。
英国自我管理的组织核心是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是1978年根据英格兰银行建议设立的,主要负责制定、解释有关证券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的准则》等。证券交易所协会管理伦敦及其他6个地方性交易所的具体业务,实际控制和管理全国的证券交易活动。
该种模式的特点:
1、没有统一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而是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2、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而是建立了以自律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监管机构。
优势的方面:
1、证券交易的参与者直接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管理法规和规章,使市场管理更为有效。
2、能够对证券市场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的准备,并能够作出迅速有效地反应。
3、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不足的方面:
1、缺乏统一的证券法律规范和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有效控制。
2、管理者没有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难以确保证券管理的公正性、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