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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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是2020年公布的经济学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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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是无目的的,而每-一个组织却要以某个特定的目标为前提。自发秩序并不表明组织秩序就不重要,而是在哈耶克看来,我们绝不能因为看重组织秩序而忽视自发秩序的存在。自发秩序不同于组织秩序,组织秩序主要针对的是群体或者国家,用于矫正和辅助国家;而自发秩序则针对的是个人,是组织秩序的前提和基础。[1]
自发秩序即“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 ,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生自发”秩序又常被称作“内部秩序”(the internal order)或“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哈耶克一直关注两种秩序类型的区分,并以此作为其理论批判的出发点。在哈耶克看来,与自发秩序相对应的是一种建立在命令和服从基础上的“组织或者安排”( organization or arrangement)。[2]
自发秩序的要素[2]
第一,自发秩序在目的上具有独立性。
哈耶克在其著作中反复强调,自发秩序不是为了实现某个具体的目的而事先设计好了的,因此它不依赖于某个具体的目标,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自发性和目的独立性应被视为该秩序最为鲜明的特征。自发秩序区别于“组织”,其根本就在于一个是“目的独立”的,而另一个是“目的依赖”的。正是由于自发秩序的目的独立性,它才是唯一适合于复杂社会的秩序类型。因为复杂社会中知识的分配在人际间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而人的理性是有其自身限度的,以至于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都无法具备统领全局的知识和能力。而正因为自发秩序独立于具体目的,所以就能够更充分有效地利用“分立的个人知识”;正是因为自发秩序不依赖于个别人的具体命令,相对比组织或人造秩序而言,它能够与“大社会"的发展相符合,而后者从根本上忽视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因现代社会种种因素所造就的知识的分立性。
第二,自发秩序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是规则为群体的成员所遵守。
既然“自生自发”秩序具有目的独立性,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自发秩序就与人类的任何目标都没有关系呢?哈耶克不这么认为,他特别强调自发秩序不是根据某个“创造者”的目的建立起来并服务于该目的,但其形成和运行却是以特定群体中的成员所采取的有目的的行动为基础的,在此过程中为该群体成员所共同遵守的规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一文中,哈耶克将自发秩序表述为“自生自发秩序乃是以那些允许个人自由地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抽象规则为基础的,因此可以这么说“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建立在成员根据规则和他人行动基础上,并自主安排各自计划的自发秩序就区别于那种根据具体目的或命令建立起来的人造秩序,具有丰富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第三,自发秩序及其构成要素都是文化进化过程的产物,并且永远处于文化进化的过程当中。
自发秩序和哈耶克的文化进化理论构成一对“双生儿”。首先,进化是与建构针锋相对的概念,后者认为诸如道德、宗教和法律.语言和市场等都是经由某人精心的思考设计而得来,而人仅靠自己的理性就能将其推倒重来。但是进化论主张人类的理性具有“不可避免的无知”,这些制度不是被某人设计好了的,而是经过漫长的历史逐渐具备当下的作用和功能,尽管它们一开始的目的和功能可能并不如此。其次,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那样,人类行动所遵守的规则在形成秩序当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整个秩序就可以被理解为是由不同等级的各种规则组成的一个规则系统。再次,作为文化进化的结果,是某群体胜过另外的群体,从而获得更多的生存上的优势。这种文化进化不同于达尔文主义的生物进化“文化进化的特质是由许多人,而不是仅由个体的双亲传递的;模仿和学习使文化进化的速度比达尔文主义的生物进化快得多;由于获得的特征也就是传递给另一个人特征,文化进化的过程类似于拉马克主义”。
第四,自由、竞争和法治是保障自发秩序运行的三个基本要素。
“自生自发”秩序区别于组织和计划,这就意味着产生该秩序的因素并非出于某人的有目的的设计,而是行动的结果,因此,很难认为该秩序中的某一制度或者规则其产生就是为了达到或者保障自由,竞争和法治。因此保障自由﹑竞争和法治就被进化过程证明是维持自发秩序最为关键的因素。三者之中,哈耶克特别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在共同体或社会当中,每个人都依靠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分析去应对外界不断变化的情势,而只有当那些会产生整体秩序的规则为人们所遵循时,个体对各自情势做出的反应才能够产生出一种有序状态,即秩序。总之,哈耶克所描述的自发秩序乃是建立在对“一般抽象规则”之上的:面非建在对来人一某个阶层的命令服从或权威畏惧之上的。
第五,自发秩序具有助益性和扩展性。
助益性体现在自发秩序所产生的结果上,分为个人和群体两个层面。一方面,该秩序为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原本“分立的个人知识”在因为成员间高度差异性和社会高度互动的背景下能够得到最为有效的运用,使得相互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不断增强,大大超出所有单独个人努力的总和,最终形成一个丰富多彩的多样化的世界。另一方面,作为文化进化的结果,秩序使得一些群体胜过另外一些群体,-种文明胜过另外一种文明,在哈耶克看来,这体现在西方式自由主义文明相对于世界其他文明的优越性。自发秩序还具有扩展性,这是自发秩序不同于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晚年的哈耶克甚至认为这是自发秩序最为关键的特征。自发秩序不仅是要自发的,还必须是可以“不断扩展延伸的”。在哈耶克看来,这种扩展性也是进化的结果之一,简而言之就是说该秩序及其代表性的生产方式,制度和规则使得除母群体以外的其他群体“模仿”从而取代该群体原先的传统,导致的结果就是该秩序在全人类的范围内得到扩展。
自发秩序的特点[3]
一是自发秩序的形成特征。
其形成机制是自发的。大家知道,自发是相对于自觉的一个概念。自发秩序建立的规范前提,是原生规则,而如前所述,原生规则的基本特点是通过人们交往行为的自发性所产生的。这种秩序形成中规范根据的自发性,决定了自发秩序本身的自发性。在前述概念中也可以看出,自发秩序并不是通常所谓不约而同的秩序,它当然有约作为前提,这一前提就是原生规则。
二是自发秩序的主体特征。
其表达着参与主体的高度向心和自觉。尽管自发秩序是自发的,但相关秩序本身却是高度自觉的。这和前面论述原生规则时遇到的问题一样,好像是一个二律背反,但它恰好典型地说明了原生规则何以导致自发秩序自觉实现的内在动力和缘由。其中基本缘由,就在于原生规则及其秩序来自于主体的日常生活,能够得到相关公民的内心认同和行为遵守。
三是自发秩序的运行特征。
严格说来,自发秩序是一种进化论秩序观的实践表达。如果我们把人类秩序二分为进化论秩序观和建构论秩序观的话,那么,由原生规则所导生的自发秩序,表现着进化论秩序观,或者是进化论秩序观的实践表达。这种实践表达,对于以建构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秩序体系是一种必要的校正和纠偏,对此,我们应予高度关注。同时,如何在原生规则和自发秩序基础上寻求更高级的扩展秩序,是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四是自发秩序的价值特征。
自发秩序表达着不同社群、不同族群中人们交往行为的自由追求和秩序向往。无论自由也罢、秩序也罢,都不是别人赐予的,用当下时髦的话说,不是“被自由”和“被秩序”的结果,而是不同族群和社群中人们自觉选择的结果。尊重并关注自发秩序,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诸葛亮以蜀治蜀的历史经验,至今或许仍能给我们以必要和重要的启示。
- ↑ 赖文静. 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对初等教育的几点启示[J]. 文教资料,2017(7):2.
- ↑ 2.0 2.1 陈磊. 对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界定与评析[J]. 滨州学院学报,2014, 30(1):5.
- ↑ 谢晖.原生规则、自发秩序与扩展秩序.西北刑事法律网.201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