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商品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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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能源商品销售量[1]
能源商品销售量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按照国家计划和采取供需衔接、核实销售,自由选购、敞开销售等形式实际销售的各种能源数量。
进入流通环节的能源,只有通过销售,才能进入消费领域,发挥能源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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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商品销售量的类型[2]
能源商品销售量包括以下各项: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用的能源。
3.售给批发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能源。
4.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能源。
5.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能源。
能源商品销售量不包括以下各项:
1.未经买卖行为付出的能源,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它单位的能源,借出、代其它单位保管的能源。
2.购货单位退回的能源。
3.能源损耗量。
能源销售量既包括售予批发零售贸易系统外的能源,也包括售予批发零售贸易系统内的数量。因此,需扣除系统内的重复计算部分,即计算能源商品纯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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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流转统计.湖南统计信息网,2007年6月
- ↑ 能源统计知识手册.国家统计局工交司编,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