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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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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捐赠

  广义上的股权捐赠,是指持有一个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捐赠给受赠的第三人。此类股权捐赠,不以慈善目的为必要,因此对受赠的第三人并无特别的限制,该第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狭义上的股权捐赠,是指为了慈善目的的股权捐赠,即持有一个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捐赠给合格的受赠人。根据税法,此类捐赠往往构成所得税税前扣除,或称慈善抵扣。合格的受赠人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例如基金会或慈善组织,但是通常将政府排除在外,理由是政府不能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

股权捐赠的特征[1]

  一是股权的“转让”,即股权的所有权控制权的转移。该转移并非仅仅是指股权名义上的转移,而必须考察交易的最终后果。如果名义上捐赠人已向受赠人转移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该股权仍然控制在捐赠人手中(例如,受赠人为了捐赠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已经转让,股权捐赠没有完成。同理,如果捐赠人并未转移股权的所有权,而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或者为了受赠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捐赠已经完成,因为质押产生了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股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最终不会发生转移。

  二是“对价”的获取。传统的观点是,捐赠具有无偿性;买卖和捐赠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对价而后者无对价。捐赠中的对价可作广、狭解释。广义上的对价,是指捐赠人因捐赠而获得的一切权益(无论是否来源于受赠人),最明显的例子是捐赠人可以享受慈善抵扣。狭义上的对价,是指直接来源于受赠人的金钱权益。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家观点都坚持捐赠的无偿性,但是美国法的“交换条件”规则却突破了该特征,即捐赠人在捐赠时可以从受赠人处取得对价,只要该对价的数额低于捐赠物的公允价值

股权捐赠的功能

  比较于传统的物资捐赠和现金捐赠,股权捐赠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和功能。

  1、股权捐赠可以防止市场大的波动,稳定投资者信心。“5.12汶川大地震”之后,有学者通过对363家上市公司慈善捐赠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的捐赠是出于经济理性,但投资者却对慈善捐赠持否定态度,且捐赠金额越大、越及时,投资者的负面反应越大(方军雄,2011)。而反观股权捐赠在证券市场的表现就会截然不同。在WIND数据库中提取福耀玻璃公布股权转让日(2010年4月13日)前10个交易日,后12个交易日有关数据,可以发现福耀玻璃汽车零配件的累计投资回报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刘运国、徐前,2012)。即使较捐赠股权之前略有下滑,但该下降趋势并不明显。由此推断,投资者对企业捐赠会产生负面反应,但相比较于财物和实物捐赠,股权捐赠的投资者表现则没有那么强烈。究其原因是因为股权捐赠,不会减少公司现金流,对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偿还债务等都不会产生影响。从另一层面来看,慈善捐赠也释放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这一信号

  2、股权捐赠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股权捐赠优于其他捐赠形式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其在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将慈善事业以“投资”的眼光来看待,合理投资,获得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保证了资金来源的充足性。此外,股权捐赠还能拓展慈善基金来源渠道,增强公益基金会的活力(孙久涛、刘昭彦,2012)。因此,股权捐赠将是未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

股权捐赠存在的问题[1]

  首先,关于股权评估的问题。捐赠人享受慈善抵扣是股权捐赠的动机之一,抵扣数额的确定与股权的价值紧密相关。而股权并非货币,其价值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因此,如何评估股权的价值,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得相当重要。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具有可交易的市场,更加难以确定其价值。

  其次,关于捐赠所引起的股权转让问题。“转让”是股权捐赠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必经程序。股权捐赠的有效完成,取决于转让的依法进行。不同的转让规则,适用于不同性质的公司。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哪些问题,值得探讨。

  最后,关于受赠人慈善组织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包括:受赠人因接受股权而成为被捐赠股权公司的股东之后,受赠人将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捐赠涉及控制权的转移,那么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如果受赠人的唯一或者大部分资产是被捐赠股权公司的股权,该持股模式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以及受赠人取得的分红是否具有捐赠的性质(关系到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慈善抵扣)等。

税前扣除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文献

  1. 1.0 1.1 葛伟军.论股权捐赠的法律规制[J].清华法学,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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