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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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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公司法》109条规定:上市公司可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不由股权比例大小决定,这就保证了原有控股方可通过设置职工董事增加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

职工董事制度的来源[1]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德国的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公司法来说具有直接可借鉴的意义。德国的做法,既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也是为了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意识,更应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的治理结构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1、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2、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3、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综上所述, 建立我国的职工董事制度,将对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汪洋.我国公司法应建立职工董事制度(J).创新科技,2004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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