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34个条目

职工参与权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职工参与权(Employees Participation Right)

目录

什么是职工参与权

  职工参与权是公司职工以劳动者的身份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公司职工参与权的内涵[1]

  一是这里的“职工”指普通劳动者(蓝领)和科技人员组成的队伍,属于管理层的高级雇员不在其中;

  二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因此,作为股东、劳动者双重身份参与的不在其中;

  三是“一定形式”主要包括机构参与即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和代表参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

  四是“一定程度”既包括广度(职工参与管理事务的范围),又包括深度(职工对所管理事项介入的程度),准确把握职工参与的度是实现这一制度初衷的关键,也是设计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职工参与形式的前提和基础。

  在立法和实践中,选择职工参与的程度,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职工参与的客体方面,应当着重考虑公司管理事项与劳动者利益的关联程度、为职工认同的必要性以及公司决策的效率性。

  二是在职工参与的主体方面,应当着重考虑职工的参与能力,当职工具备被参与事项所要求的知识技术和经验时,其参与才有助于公司管理的科学化,有助于减少政策失误。

职工参与权中的利益冲突[2]

  (一)职工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与职工是公司最核心、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然而,由于二者在利益上存着在显著的差别,因而在法律引入职工参与权的前提下,职工与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二)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其在利益上有与职工一致的一面:公司的发展壮大,必然会使公司的职工从中受益;而公司的亏损衰败,也会严重影响职工的利益。但是,在公司制度设计的过程中,也应看到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也存在着不完全一致的一面,有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

  1、公司整体利益与职工群体利益的冲突

  2、公司的经营效率与职工参与公司事务需求之间的冲突

  (三)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一个公司内部看,其职工有不同的类别。如一般的工人与管理人员;外国员工与本国员工等;从不同类型的公司看,还可能存在国有性质公司职工与非国有性质公司职工之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等不同的区分。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工人、外国员工、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参与权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权的保护力度上往往亦相差悬殊,有违职工利益平等保护的精神和理念,不利于公司内外部和谐治理环境的塑造。

公司职工参与权的立法不足[1]

  1.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参与权的立法不足。

  这表现为:《公司法》对职代会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在国有公司中,职代会是法定机关,而在非国有公司中,职代会不是法定机关,即便在国有公司中,《公司法》也未对职代会的地位、作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对职代会的职权没有规定,在设置职代会的公司里,只能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来判断与类推其在公司中的权利范围;《公司法》对公司职代会与公司“新三会”之间关系的衔接没有规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职代会的职权几乎都被“新三会”剥夺,这就使得《公司法》第16条关于“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成了一纸空文。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权的立法不足。

  这表现为:《公司法》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法律地位、所占比例没有规定,对于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规定狭窄(详见公司法第45条和第68条);《公司法》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免机制的规定存在模糊与漏洞,这包括任职资格规定的空白及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不明确;《公司法》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权利缺乏细化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公司法》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缺乏规定。

职工参与权的实现途径[3]

  目前,我国除《公司法》对职工参与权问题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外,1996年4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又提出了许多关于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的意见。但就总体而言,实际上只解决了对监督权的部分介入,仍然没有彻底解决职工在公司中“说了不算”的问题。现谨结合《通知》中的意见,对我国职工参与权的实现途径作以下探讨:

  (1)依法确保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

  在我国公司法设计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决策,是职工参与的最高形式,也是职工参与权得以落实的根本保证。对此,《公司法》仅在第68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通知》则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本公司职工代表。其他类型公司是否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一意见虽较公司法的规定有所改进,但却始终未能冲破传统公司法理的羁绊。我们认为,不仅在上述公司中应当设立职工董事,就是在那些国家控股的公司中也应当设立职工董事。同时,还应对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作出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以避免公司利用任意性条款来抵销或损耗法律。立法对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主要应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职工董事的地位问题,应明确规定职工董事与其它董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权力;二是职工董事的选任和罢免的程序问题,将职工董事的选任和罢免权真正赋予公司的职工;三是职工董事利益的特殊维护问题,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履行职务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维护职工董事的合法权益。

  (2)依法确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最低比例

  《公司法》和《通知》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有本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但都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实践证明,这种缺乏刚性的弹性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原因被大打折扣。我们认为,既然确认职工代表有进入监事会之必要,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应占的最低比例。一般说来,“适当比例”应以1∶1为宜。为保证职工监事正确行使监督权,法律亦须对职工监事的地位、产生程序及特殊利益的维护等,作出特别的规定,为职工参与权行使提供法律保障。

  (3)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并积极探索其他实现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哪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由公司自主决定。可见,《通知》将职工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参与公司经营作为并行不悖的两个渠道。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由此可知,尽管工会与职代会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但从终极意义上讲,二者均以职工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公司的发展为目标,具有存在价值上的一致性;二者的法定职权范围并没有质的区别。将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常设机构,可以减少企业内部机构的重复设置及低效率运作的问题,是我国法律的固有立场。据此,《公司法》第15条又规定了工会乃公司内部之工会。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理顺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职代会作为职工参与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应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及有关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工会则是职工参与权日常行使的重要机构。工会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享有决定权或否决权。

  (4)职工享有的个体性参与管理权利。

  职工固然可以通过职代会(工会)的渠道参与企业经营,但是职代会所反映的只是全体或绝大多数职工之集体利益,不可能涵盖职工的个别利益。同时,工会之组织性的权利行使存在着诸多程序上的不便。为此应依法设定职工的个体性参与管理权利,具体应包括:①选举权被选举权;②了解权;③发表意见权;④奖金获得权;⑤申诉权等。客观地评价我国现行法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尽管仍有缺陷,但总体上看还是比较全面的。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探索职工个体参与权的内容及其行使途径,以形成对公司进行科学民主监管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1.0 1.1 翟相娟.试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职工参与权.哈工大法学网
  2. 郝磊.利益平衡视野下我国公司的职工参与权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
  3. 石少侠、王福友.论公司职工参与权.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3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KAER,Mis铭.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职工参与权"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