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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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计资料公布[1]
统计资料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通过公布统计资料,便于全国人民了解国情国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并使世界人民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各级统计机构要大办“开放式”统计,在严格遵守秘密规定的前提下把服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尽可能把各种统计信息(包括可能得到的国外信息)提供给社会各方面的需求者,使统计信息发挥更大的作用。
按照《统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实行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其审批权限如下:
1、绝密、机密、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的统计局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单位批淮,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的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伺意。其中,发表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向意。对外公布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产生统计信息的混乱,使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真实的统计信息非经原确定秘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审批的内容,一般包括摘秒,即将出布的统计资料的内容公布的时间、方式等。
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 ↑ 程子林.统计法规概论[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