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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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合同(Algorithmic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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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使用某种计算机算法来做出决策及履行义务的合同,这里的算法是计算或其他解决问题的操作,尤其指计算机所遵循的程序或规则。更具体地说,算法合同包含的条款内容是由算法而不是由当事人直接决定。当复杂的算法进入人类合同时,当事人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以及预测合同履行结果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事实上,算法合同的优势就在于其可以结合当事人无法顾及的数据广度与条件数量进行决策。依据决策任务的复杂性和可预测性,当事人可以将算法作为单纯的工具或具有自主决策能力的 “主体”在合同形成过程中使用,当算法的内部组件或逻辑程序被 “破译”时,此时为白箱算法,而当算法逻辑在功能上是不透明时,此时为黑箱算法。算法在合同形成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具有多重性,不同类型的算法合同对合同法提出了不同的挑战,在算法仅具有工具功能以及当事人能够预测算法履行结果的合同中,符合合同法的规制要求,但其他类型的算法合同则需要额外的解释。
算法合同的分类[1]
算法合同可以首先通过算法的角色区分为工具算法合同与自主算法合同,再通过分配给算法的任务区分为填补空隙型自主算法合同与协商型自主算法合同,最后,对于协商型自主算法合同进行细分,包括协商型自主黑箱算法合同与协商型自主白箱算法合同。算法合同与现有合同法规则之间存在匹配梯度,工具算法合同中的算法只是作为工具帮助当事人,通常不会为合同法提出任何新问题,这与当事人使用计算器或基本的商业办公软件进行决策或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区别。填补空隙型自主算法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类似于常见的在给定日期支付具有浮动性的市场价格的买卖合同,现有的不完全合同理论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这种类型的算法合同进行规制。当算法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阶段扮演谈判者的角色时,需要更多的解释性作业来证明其是否符合合同法要求。经典合同模型的当事人行为与其所欲表达的意志相一致,而黑箱算法合同则不同,使用黑箱算法涉及当事人无法知悉的突变行为,即算法以其使用者无法预测的方式与意愿行动,黑箱算法合同在算法当事人的客观表现意图与自主决策行为之间引入一个缺口。白箱算法合同是一种中间情况,当事人可以预测算法的行为,并且在范围上是有限的,使用白箱算法来协商与履行合同足以显示出被一个合理稳定的结果所约束的意图。
算法合同可进一步分为三种适用类型,分别是高频交易算法合同、动态定价算法合同以及智能合同。高频交易算法合同利用产生高频交易信号的算法与优化交易执行的算法,在符合用户利益的前提下辅助其作出选择。动态定价算法合同为不完全合同,采用直接填补空白的方式,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基础履行合同。智能合同也是一种算法合同,利用区块链技术使交易自动进行,并实现在合同订立与履行阶段的完全自动化,正如约书亚·费尔菲尔德 (Joshua Fairfield)所说,“去中心化应用程序可能会导致用户广泛使用 ‘聪明的’算法来选择价格和条件”。由于存在大量重复参与者、高频交易行业特定机构的监管以及智能合同使用社区的极端边缘化,算法合同适用过程中与订立履行及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较少。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算法合同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对特定人群的隐性歧视与具有不确定性的致害情形发生。
- ↑ 夏庆锋.《论算法合同的归责》.财经法学.2021pp.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