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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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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算法

  目前中国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均并未明确定义算法,地方现行法规也未见对算法的相关定义。根据威科检索,现行规定中对于算法具有介绍的:一是2021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上海市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指引(试行)》的通知,指引即日生效,明确将“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用算法技术实施各类自动化决策,包括向消费者个人进行信息推送或商业营销、提供搜索结果、开展交易等。二是2021年8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其中将“机器学习算法”定义为:采用机器学习技术理论求解问题,明确界定的有限且有序的规则集合,并基于输入数据生成分类、推理、预测等的算法,并依据训练样本包含的信息以及反馈方式的不同,并将机器学习算法分为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强化学习三类。

  此外,被认为是世界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并未直接定义“算法”。欧洲议会研究服务处(EPRS)曾于2020年6月发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人工智能的影响》,其中提到:“算法”这个词经常被用来指人工智能应用,比如“算法决策”。然而,算法的概念比人工智能的概念更普遍……算法可以非常简单,例如,指定如何按字母顺序排列单词列表或如何找到两个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例如所谓的欧几里德算法),其也可以非常复杂,比如文件加密算法、数字文件压缩、语音识别或财务预测。显然,不是所有的算法都涉及人工智能,但每个人工智能系统,像任何计算机系统一样,都包括算法,有些算法处理的任务直接涉及人工智能功能。

各国关于算法的规定条例

  (一)中国

  2022年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三十五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首个具有针对性的关于算法推荐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该《规定》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需要。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先后出台并作出相关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及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算法推荐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二是积极促进算法推荐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需要。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导致的问题深刻影响着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迫切需要对算法推荐服务建章立制、加强规范,促进算法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1年8月2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三十条。相比之下,《规定》比《征求意见稿》多出五条(详见后文),主要涉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的特定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时的特定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设置申诉和公众投诉的相关义务;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网信部门扩大到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二)美国

  在立法层面,美国目前并无专门关于算法的法律,针对算法的提案有《过滤气泡透明度法案》(Filter Bubble Transparency Act)、《保护美国人免受危险算法侵害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Dangerous Algorithms Act)、《算法正义和在线平台透明度法案》(Algorithmic Justice and Online Platform Transparency Act)、《算法问责法案》(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9),前述提案涉及对互联网平台的算法技术进行规制,但仍处于提案阶段,暂无实质性进展。

  此外,2020年12月3日,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关于促进联邦政府使用可信赖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omoting the Use of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尽管该行政命令并未直接对算法技术提出监管要求,但在第三节“政府使用人工智能的原则”中,提出要求机构在开发、获取和使用人工智能时需尊重国家价值观、准确、可靠、安全、负责任、可追溯、透明等原则,前述原则或将直接影响企业对于算法的实际选择和使用。

  (三)欧盟

  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公布《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的协调规则(人工智能法)并修改特定联盟立法》的提案,目前该提案仍处于欧盟委员会一读阶段。该提案对人工智能(AI)系统进行定义,基于风险评估方法,明确禁止具有“不可接受”风险的AI系统;授权“高风险”AI系统在遵守系列要求和义务前提下进入欧盟市场;对仅呈现“低风险或最小风险”的AI系统提出较宽松的透明度义务约束。此外,提案提出“不可接受”风险的AI系统包括:在平台算法推荐等具有算法偏见的场景中对人类意识和行为进行操纵,在具有算法偏见的场景中伤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情形等。前述原则或将直接影响企业对于算法的实际选择和使用。

  (四)加拿大

  2019年2月5日,加拿大出台《自动化决策指令》(Directive on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规制政府部门使用算法决策,要求其在使用任何自动化决策系统之前完成算法影响评估。该指令已于2019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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