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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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时,税费机关以对其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移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是一种比较缓和削间接强制措施。
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千分之0.5的滞纳金。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千分之0.5的滞纳金。
这里所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税款滞纳金与税务行政处罚区别 [1]
按滞纳税额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属亍执行罚,它与税务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①在目的上,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惩戒,而加收税款滞纳金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迅速履行纳税义务,它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已经明确的纳税义务为前提。
②在法律性质上,引起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加收税款滞纳金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对超过法定期限不缴科的纳税人,应当迟缴一天就加收一天的滞纳金,直至缴税为止,以此来防止不定期履行纳税义务。而税务行政处罚以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加收税款滞纳金范围更广,措摊更严,不仅只限于金钱给付形式。
③在构成要件上,税务行政处罚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行为造成的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加收税款滞纳金则不同,它不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在客观行为上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要加收税款滞纳金,以提醒、促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 ↑ 金鑫.中国税收实务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