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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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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赦免

  税收赦免就是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只要履行赦免方案所规定的义务,则可免除刑事追诉或行政处罚,特殊情况可以免除未履行部分或全部的纳税义务。

税收赦免的分类[1]

  税收赦免形式多样,各具特色。

  (1)从时间上可将税收赦免分为三种:短期、定期、长期。短期的税收赦免比较普遍,即仅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时期的纳税义务实施赦免。定期的税收赦免即每隔一定时期就实施一次税收赦免,这在世界各国比较罕见,仅在少数几个国家出现。长期的税收赦免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赦免政策均有效。

  (2)从空间上可将税收赦免按税收违法者、违法时间、税额进行分类。如税收赦免可以惠及所有的纳税人,也可以只针对部分纳税人;可以区分小额偷税者和大额偷税者;可以只对当前的纳税义务,已可只针对以前的纳税义务等。

  (3)从内容与目的可以将税收赦免归纳为六种。一是建档赦免,即以免除处罚为条件,鼓励未在税务机关建立档案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二是修改记录赦免,即以免除处罚为条件,鼓励纳税人修改纳税登记中不符合法定规定的记录:三是纠错赦免,即以免除处罚为条件,鼓励纳税人修正纳税申报书中的错误;四是“洗钱”赦免,即免追查赦免,以不调查收入的来源和合法性为条件,要求纳税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五是刑事赦免,即免除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的赦免。

税收赦免的原因[1]

  1、偷税漏税普遍,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失去权威,形同虚设。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有:一是税法本身有缺陷,如惩处过于苛刻,在现实中难以执行,导致违法者众;二是执法不严,税务机关惩治违法行为不力,以致违法普遍;三是税法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超前或滞后,法律没有被认真执行,形同虚设,但若以法律评判人们的行为,却有较多的违法现象。在偷税漏税普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其有限的资源对某一些甚至某一个违法者进行处罚,相对来讲就是对该违法者的歧视。因此,这时采用税收赦免是比较适当的。

  2、税法改革,旧法将被新法替代,违反旧法的行为,包括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难以组织人力进行追查,而违反旧法的行为不作了断,可能会影响新法与旧法的衔接。这时采取税收赦免,可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一国在进行税制改革时,特别是由温和转向强硬严厉的处罚时,改革前实施适当的税收赦免,可以提高改革的效率。

  3、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吸引外逃资金回流。德国、意大利等国的人因为了逃避国内高税负等原因,通过各种渠道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影响了国内的经济发展。为了促使资金回流,德国和意大利都实施过税收赦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执法资源不足,不能追征所有的税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执法人力物力财力不够,没有能力检查所有的纳税人;二是社会经济各层面千差万别,各纳税人的情况各别不同,从理论上讲不可能查清所有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和纳税情况。因此,税收赦免有助于节省行政资源。

  5、集聚财政收入。通过赦免,政府能够集聚一部分非正常的财政收入,这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大赦收益”(Amnesty benefits)。从这个角度,西方的税务专家把大赦看成一种“销售”(amnesties as sales),通过“销售赦免”,换得“赦免收益。”

税收赦免的效应[1]

  一、正面效应分析

  (1)税收赦免能够补征一笔先前偷逃的税款,增加当期的税收收入。在税收赦免期间,纳税人主动参与税收赦免,履行赦免规定义务,自愿补交欠缴的税款,能给政府带来财政收入的短期的迅速增长。

  (2)税收赦免能够促进纳税人赦免后的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有三条理由:一是明示纳税人赦免后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处罚力度,会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二是在实施赦免的同时,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加强对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会增加纳税人守法的自觉性;三是促使那些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以外的纳税人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加强税源管理,减少地下经济

  (3)税收赦免能够降低征税成本。税收赦免解决了以前的欠税问题,可以让税务机关等执法机关把有限的资源用于加强赦免后的税收征管,而不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追究赦免前的问题;赦免后纳税人整体守法水平的提高,相对也会减少征管成本。

  二、负面效应分析

  (1)税收赦免产生的财政收入相对数额不大,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较小。而且如果己经被查出问题的纳税人也适用赦免,再考虑到实施赦免的费用,则税收赦免产生的实际收益更小。

  (2)从长期来看,税收赦免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消极的。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诚实的纳税人会认为税收赦免是不公平的,相应降低其守法的自觉性;二是由于赦免会减少偷税的罪恶感和羞耻意识,相应降低守法的自觉性;三是赦免会相反让纳税人对税收违法的现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不力有清醒的认识,相应降低守法的自觉性;四是纳税人会预期未来会再次实施赦免,而逃避纳税义务。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吴国平.税收赦免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江苏:苏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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