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便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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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稽征管理要尽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是税收稽征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税收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
纳税便利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任何一种税的稽征管理都要求既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又要考虑尽量给纳税人纳税以便利,避免因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而给纳税人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经营方面等的不应有的损失。从而,有利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纳税费用,减少额外经济损失。
纳税便利原则是税收稽征管理方面的一个古老的原则。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把它列为赋税的四种原则之一。他指出,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在现代,世界各国的纳税便利原则的贯彻,已不限于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方面,而且作了更广泛的扩展。具体包括各项税收法规必须明确、具体和尽量简化,同时要保持连续性,不要作经常变动,以便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执行。要尽量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改进稽征技术,简化稽征手续。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发票管理和账簿管理等方面尽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按照“便利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提供个性化的税收服务具体可体现为:在纳税方式的选择上,要以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在纳税地点的安排上,如果上门申报仍是辖区内纳税人主要选择的申报方式,就要多设交通方便的申报点,这些申报点也可以成为对外提供税务服务的窗口,使税务服务成为纳税人容易得到的公共服务。在纳税时间的设计上,应能预先约定,避免纳税人排队等待;在纳税规程的制定上,应力求办税程序简便,不让纳税人感到手续繁琐;在税款缴纳形式上,应尽量采用货币、信用、货币和信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此外,还要积极开展满足纳税人需要辅导、信息、培训服务,以及预先提醒、纳税异常情况预警帮助、纳税事宜建议等在内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