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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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税务信访工作是地方税务机关联系广大纳税人的重要渠道和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加强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信件、群众来信来电(含电子邮件)及群众来访进行登记、受理、转办、承办、催办、答复、上报、结案、立卷归档等。信访工作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税务信访工作原则。税务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信访工作的业务规程:
一、接访
收到上级机关、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件及群众来信,除署名的信件外,统一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拆启。拆信时应将信封、信笺和所附材料一并装订后送办信人员办理;群众来电、来访要详细问清对方的姓名、地址、反映的事由,耐心听取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二、登记
填写《信访办理登记表》,将信访情况详实登记。
三、受理
根据信访所反映的内容和要求,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清问题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属本级受理的信访件
若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本级机关职权范围办理的事项,应依据《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引导信访人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对上级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件,应当日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情况,不得积压或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二)属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
1、重点信访件
下列信访件应作为重点信访件送分管局领导阅示后办理:
(1)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2)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件;
(3)涉及群众性利益或矛盾,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信访件;
(4)群众来信反映问题事实清楚,要求合理,政策法规规定应予以解决的事件;
(5)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揭发检举;
(6)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来信来访;
(7)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问题。
2、一般信访件
一般信访件可由办信人员根据情况办理,属咨询性质的信访,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原则性的答复,其他方面的信访件可按信访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3、异常信访件
(1)异常信件
①匿名信。办信人员在处理时或列入案件线索;或可作为信息反映给局领导,为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馈,提醒注意。对匿名信反映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情节详实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一般也应列为案件线索进行办理。
②涉外信。在处理涉外信时要高度重视,及时呈送分管局领导阅批或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③恐吓信。办信人员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查明情况,对重大情况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
(2)异常来访
①无理取闹、妨碍公务者。经耐心说服教育仍不听劝告的,可根据《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提请公安部门将其带离。
②集体上访。属集体上访的,办信人员要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可请局领导出面,协调处理。如属闹事性质的,可与公安部门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四、转办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信访反映的事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办理。
省局应转、办结合,以转为主;地市局应转、办结合;县局应多办少转。属本机关主管的信访事项,应按职责分工批转给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并由主办机构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涉及两个以上机关内设机构业务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主管职能部门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和情况书面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办理;适宜由下一级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交下一级机关办理。
转办信件时,对内容性质接近,数量相对集中的可统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一些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需要引起注意的信件,可以单件在信上附一张转信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本机关领导有批示的重点信访件可专门发函,并要求承办机关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在规定的时限上报;对一件来信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几个部门分别处理的,应将其复印件或摘抄后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对个别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揭发人要求不向下转或为保护揭发人的利益,信访工作人员可将信摘抄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承办
承办单位在接受任务或“转办通知单”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落实,按时办结上报。急件、要件则视情况而定,问题较复杂的难案,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也应及时报告办理进度或办理情况。如发现承办件有错漏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要当日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不得积压或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六、催办
信访工作人员对未及时办结的信访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催办,尽快核查办结上报,以免积压。对上级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查处信访件,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应派人下去协调处理或者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处理,也可以责成下级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七、答复
依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答复可以采取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对姓名、地址清楚、反映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的信件应按规定答复。复信答复应一式两份,一份加盖信访专用章后复来信人,另一份连同原件,结案报告单一同存档。对来信人提出的问题不宜解决或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来信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对交办机关和部门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由承办单位写出书面材料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加盖公章上报。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结案的,应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八、统计
承办单位在信件办结后5日内向办公室上报办结情况。涉及干部问题不便将处理结果告之办公室的,承办单位在答复来信人和上报给局领导的同时,也应将已办结的情况告之办公室,以便办公室统计掌握信访工作情况,如实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九、资料归档
承办单位对信访件调查、处理、答复、上报结果完毕之后,应填写结案报告单,经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税务信访工作的流程图:
1、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对重要的信访件,各级分管局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监督。
2、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对信访件揭发、检举和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将举报信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3、及时办理信访件,对重点信访件办结率达到100%。
4、及时按照上级机关要求上报信访工作总结、报表、信访信息、情况反映等有关资料。
5、接待群众来电来访热情而不失原则,填写接待记录单,详细记录来访反映的内容。
6、对信访件及时登记,急信(电)和要信(电)应当天登记,其他信件无特殊情况应在收到信件后5天内登记完毕。
7、信访件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90天内办结完毕,并回复信访人和信访交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8、各级地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一)信访内容的集中性
税务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对企业偷漏税的举报;因政策不清引发的误解;对税务干部廉洁问题引发的投诉;对政策的咨询。反映的问题多数涉及到纳税人切身利益或“热点”问题。如,近年来的购房热潮带来的契税征收问题。本应缴纳1.5%契税,开发商硬收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拿不到房产证;吃饭餐馆不给发票等等。
(二)信访次数的重复性
从总体信访情况看,纳税人重复信访、多头信访的情况较多。一是由于部分信访人怀有信“上”不信“下”的心理;二是由于部分信访人怀有对同行的嫉妒等因素,不达目的不罢休;三是个别区(市)县局因办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引起重复越级信访。如,一信访人到银行办理业务,银行未给发票。因银行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基层税务局办理不及时,造成信访人越级、重复信访。
(三)信访主体的盲目性
一方面是由于有些信访者本身文化水平不高,部分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普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不了解;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宣传税收政策不够及时、解析不够清晰、透彻,导致部分纳税人和少数公众盲目信访;再者,因没有认真做好疏导、解释、说明、引导、协调等工作,造成信访人多投或重投;也有的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信访者不是通过提供详实的线索予以摆事实、讲道理,而是片面错误地认为只有越级上访,扩大影响,才能达到目的。如,一信访人为获得举报奖励,在没有详细线索、证据的情况下不停的、重复的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