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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金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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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金融关系[1]

  直接金融关系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产权交易关系等。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资本市场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投资收益关系。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证券发行法、证券交易法、上市公司收购法、企业购并法、社会投资法及产权交易法加以调整。

直接金融关系的内容[1]

  1、证券发行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上)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因债券股票投资基金券资本证券发行而形成的买卖关系、投资收益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这里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即二级市场)市场上,证券持有人与投资者因买卖股票、债券等形成的证券交易买卖关系及衍生的上市公司股票收购关系。

  3、产权交易关系。这里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即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上,筹资人投资者发生的投资入股、股份转让、收购兼并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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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付红雷.浅谈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中国法院网,200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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