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货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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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装卸货物后,船长或大副须在有关的理货单证上签字,视为完成了货物的交付或接受任务,理货公司为船方办理完货物交接手续,称为签证。
通常讲的理货签证是指船长或大副签认进口货物的溢短单、残损单和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理货证明书。船方签证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履行义务和责任,是船方对理货工作的确认和信任,是划分承托运双方责任的依据和证明。为此,要求对待签证必须持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办理签证要严肃认真,发生意见分歧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外包装残损的进口商品,在残损鉴定时,发现实际残损数量与理货签证不符,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实际残损数量少于理货签证数量的,应按实际残损数量检验和对外出证。
2、实际残损数量大于理货签证数量的,应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客观分析,逻辑推理,若能证明确属理货对外签证不足的,应按实际残损数量检验出证。
3、实际残损数量大于理货签证数量的,经鉴定员调查,超出部分系卸离大轮后某环节扩大的,出证时应将这两类不同原因,在不同责任段内发生残损的货物分开,出两份证书,一份按理货签证数量出证,索赔对象为承运人或保险人,另一份以超出部分数量出证,索赔对象应为卸载后对扩大残损负责的某环节,倘若申请人能和该责任方协商理赔,也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对超出部分不另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