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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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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保险(Cash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现金保险

  现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柜中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由于火灾、雷电、爆炸、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及盗窃、抢劫造成的被保险标的的损失。现金保险适用于那些现金、有价证券等保存量较大的外资企业[1]

现金保险主要内容[2]

  (一)现金保险的保险标的

  因本保险附有所列的被保险人凭签署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同意为本保险合同的根据,并规定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向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现金保险。

  因已向保险公司交付附表所列的保险费,如在本保险期内任何时候附表所列任何现金金额遭到损失,保险公司可根据本保险单的附表除外责任、条款、险别、规定或批注,赔偿被保险人的现金损失,但不能超过规定的赔偿限额或总赔偿限额。

  但被保险人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有关其应做的或应予遵守的条款及规定以及陈述和回答的真实,是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现金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冰雹、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抢劫或人室抢劫。

  (三)现金保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了、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四)现金保险的特别条件

  1.金库条款

  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国际市场物资保卫制度。

  2.保险柜上锁条款

  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3.保险柜钥匙条款

  涉及保险柜钥匙管理的具体保管、使用安排的细则。

  (五)现金保险的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对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正当的防止损失建议,给予认真的考虑并付诸实施。如果被保险人拒绝采用保险公司提出的这类建议,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如果被保险现金数额有任何变更或风险增大,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如被保险人未予照办,保险公司对由于这种现金数额变更或风险增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3)保险单可在任何时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终止,也可由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已生效时期按短期费率计算,保留一笔保险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这项保险将按日计算。

  (4)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5)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赔偿从发生损失时起12个月以后的任何损失,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查或仲裁中。

现金保险赔偿处理[2]

  (1)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公司,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7天内送交保险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公司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处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现金,并补偿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保险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需要时,给予足够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3)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保险公司对已赔付的现金以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保险公司的财产,但其金额以保险公司赔付的为限。

  (4)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但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交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5)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6)如果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实,或投保单内对影响承保危险的任何重大事实人为地错误叙述或予遗漏,或本保险或其任何续保是通过错误的陈述、伪报或隐瞒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有欺诈,作为索赔根据的申报或陈述有虚假,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保险单应予失效。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顾寒梅.涉外保险理论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2. 2.0 2.1 宁雪娟,薛继豪,周伟.财产保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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