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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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合同工是指在或不在公司现场工作的、基于合同而不是以雇员身份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自雇人士。
独立合同工亦称独立缔约人,其侵权责任由独立合同工自己承担。独立合同工虽也受雇于他人,但他不是出卖劳动力,只是按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他在工作的时候,不受雇用人(此时的雇用人与雇主不同)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合同工具有独立性,他自己安排自己的工作,报酬归自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独立合同工在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应自己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独立合同工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雇佣人用合同使独立合同工依法从事违法活动,从而致他人损害,雇用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从双方关系上看,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着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较为强烈。而独立合同工在从事工作的时候,其行为不受雇主意志的左右,双方表现为两个平等的主体。
2、从时间长短来看,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长期,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独立合同工是临时、短期的,其与雇主之间体现的纯粹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3、从工作性质上看,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处理临时性事务的,往往是独立合同工。
4、从领取报酬的方式来看,若比较固定,呈周期性的,则是雇工。倘若一次性领取的,通常是合同工。
5、从工作地点看, 必须在雇主指定的地方工作的,应是雇工。没有这些限制的,一般是独立合同工。
6、从完成工作的本质来看,雇工与雇主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雇主通过占有雇工的劳动力来获取剩余价值。独立合同工除了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外,并没有为雇主带来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
7、从法律后果上来看,雇工在他受雇的工作范围内遭受到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要由雇主承担转承责任。而独立合同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在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