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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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法(D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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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演绎法或称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是指人们以一定的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认识为依据,从服从该认识的已知部分推知事物的未知部分思维方法。是由一般到个别的认识方法。演绎法是认识“隐性”知识的方法。
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
⑴三段论
三段论,是指由两个简单判断作前提,和一个简单判断作结论组成的推理。三段论中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大前提;二是小前提;三是结论。
运用三段论,其前提一般应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否则就推不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语言简洁,我们说话,写文章用到三段论大都采取了省略形式,有的省略大前提,有的省略小前提,有时省略不言而喻的结论。
如“我是共青团员,应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这个推理,省略了大前提“共青团员应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也可以省略小前提,表述为“共青团员应该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我就应该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又如,“语文课是文化基础课,文化基础课一定要学好”,只有两个前提,而结论“语文课一定要学好”不言而喻,所以省略了。
- 大前提——所有的人都会死
-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 ───比如:─────
- 结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
⑵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
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
A、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肯定大前提的后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否定大前提的前件。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如果要搞四个现代化,就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我们要搞四个现代化,所以,我们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如果一个图形是正方形,那么它的四边相等;这个图形四边不相等,所以,它不是正方形。
B、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要肯定大前提的前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要否定大前提的后件。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只有肥料足,菜才长得好;这块地的菜长得好,所以,这块地肥料足。
育种时,只有达到一定的温度,种子才能发芽;这次育种没有达到一定的温度,所以,种子没有发芽。
⑶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
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
A、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肢,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肢。
例如:这个三段论的错误,或者是前提不正确,或者是推理不符合规则;这个三段论的前提是正确的,所以,这个三段论的错误是推理不符合规则。
B、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肢,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肢;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肢,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肢。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一个词,或者是褒义的、或者是贬义的,或者是中性的。“结果”是个中性词,所以,“结果”不是褒义词,也不是贬义词。
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三角形,或者是钝角三角形,或者是直角三角形。这个三角形不是锐角三角形和直角三角形,所以,它是个钝角三角形。
主要区别:
⑴思维的起点不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到一般的认识过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性的认识过程。
⑵前提与结论联系的性质不同:归纳推理的结论一般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完全归纳推理除外),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的,而只具有或然性;演绎推理的结论和前提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其结论不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一个演绎推理只要前提真实并且推理形式正确,那么,其结论就必然真实。
相互联系:
⑴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是紧密的联系着的,两者互相依赖、互为补充。演绎推理的一般性知识(大前提)的来源,来自于归纳推理概括和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归纳推理也就没有演绎推理。
⑵归纳推理也离不开演绎推理。归纳过程的分析、综合过程所利用的工具(概念、范畴)是归纳过程本身所不能解决和提供的,这只有借助于理论思维,依靠人们先前积累的一般性理论知识的指导,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演绎活动。而且,单靠归纳推理是不能证明必然性的,因此,在归纳推理的过程中,人们常常需要应用演绎推理对某些归纳的前提或者结论加以论证。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演绎推理也就不可能有归纳推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
1.公理演绎法
公理演绎法的特点是大前提是依据公理(或公设)进行推理。
2.假说演绎法
假说演绎的特点是以假说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它的一般形式可写为:
如果p(假说),则有q(某事件)
因为q(或非q)
所以p可能成立(或p不成立)
3.定律演绎法
定律演绎是以某个定律或某种规律作为大前提的演绎法。作为演绎推理前提的规律包括有两类,一类是经验规律,另一类是普遍规律。
4.理论演绎法
以某一理论作为大前提,以在该理论范围内的确切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称为理论演绎法。
理论演绎法的一般形式如下:
大前提:有M理论在某一范围内是正确的;在此范围内规律P普遍适用。
小前提:假定事物S的行为受M理论的支配;
结论:则S的行为规律为P。
往往出现大前提选择错误而导致谬误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
1.来自对经验事实的不完全归纳的结论。
2.来自权威的言论或者行政机构的决策。
3.来自哲学或社会、人的一般原理。
4.来自其它学科的一般原理。
笛卡尔推崇理性,是唯理论的代表。对于精神与物质的关系,持有精神与物质互不相关的二元论观点。笛卡尔的演绎法认为作为演绎法的出发点的命题与数学公理相类似,是直观的可靠的真理。他要求他的演绎法与经院哲学的复杂繁琐的教条相区别,而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① 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放在我的判断中;
② 把难题尽可能分解为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圆满解决为止;
③ 按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地上升到复杂的对象的认识
④ 把一切情形尽量完全地列举出来,尽量普遍地加以审视,以保证没有遗漏。
演绎法的特点[1]
(1)演绎法的前提的一般性知识和结论的个别性知识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结论蕴含在前提中,没超出前提知识范围。
(2)演绎法的结论是否正确,既取决于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知识是否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又取决于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正确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如果前提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原理或公理,演绎过程中又遵循了逻辑规则,那得出的结论可靠。如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在中国革命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是正确可靠的。
(3)演绎法的思维运动方向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即演绎的前提是一般性知识,是抽象性的,而它的结论却是个别性知识,是具体的。
演绎法的作用与意义[1]
(1)演绎法是逻辑证明的重要工具。由于演绎是一种必然性的思维运动过程,在思维运动合乎逻辑的条件下,结论取决于前提。所以、只要选取确实可靠的命题为前提,就可有为地证明或反驳某命题。
(2)演绎法是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所谓科学预见也就是运用演绎法把一般理论运用于具体场合所作出的正确推论。
(3)演绎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思维方法。具体说,它是形成概念、检验和发展科学理论的重要思维方法。
演绎法的局限[1]
(1)演绎法不能解决思维活动中演绎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前提的真实性要靠其它科学方法和实践来检验。如果演绎前提不可靠,即便没有违犯逻辑规则,也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
(2)演绎法不具有绝对性普遍意义。因为演绎法是从一般推知个别事实.它只说明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不能揭示一般与个别的差异。再说,具体事物是发展的,当事物由于发展而出现了一般没有的特点时,以一般直接、简单地演绎到个别就往往不能成功。
(3)演绎法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有待于实践检验。它只能从逻辑上保证其结论的正确性,而不能从内容上确保其结论的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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