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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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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赔偿责任(Clearing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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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清算赔偿责任

  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法人清算主体未尽清算义务,致使法人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者无法查清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立法未对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进行责任追究。当时,判决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成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责任形式。这种判决虽然很便当,但很难执行。因为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法院在会计制度不全、财物账目混乱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于是,在司法界和理论界的纷纷呼吁下,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便对清算赔偿责任进行了立法规制。由此,确立了清算主体的清算赔偿责任,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形式,更为充分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赔偿责任的性质

  清算赔偿责任是清算责任的转化,是清算主体不承担行为责任的法律后果。与清算责任不同,清算赔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清算主体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法人或者债权人进行赔偿。另外,清算赔偿责任也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清算主体有不作为的过错,债权人则遭受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而这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清算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清算赔偿责任的类型

  清算赔偿责任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一种是积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1)消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即清算主体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④。这种责任首先应当是一种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首先应当选择一个或几个债务人承担责任,当这些债务人无法承担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清算主体承担责任。具体来说,此处的补充责任就是债权人在无法找寻债务人或者能够找到债务人,但债务人不能或者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人之损失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可向清算主体要求清偿,在清算主体承担了责任之后,清算主体可再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当然,如果债务人直接满足了债权人的清偿请求,清算主体的赔偿责任也便归于消灭。

  根据法人终止后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具体情况不同,清算主体所承担的补充责任范围也不同。具体而言,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虚假出资的,应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实际损失的,基于过错,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在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财产的,应在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消极不履行赔偿责任也是股东之间的一种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可见,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就该义务本身而言,没有大小之分,只是因出资额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清算职权和承担不同的清算职责。所以,有过错的股东对债权人是共同侵权,应当在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积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即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积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由于在主观上比消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具有更大的恶性,因此在责任要件上与消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不同。只要清算主体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主体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能以其未清算注销未造成法人财产的贬损灭失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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