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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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简言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下同),故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也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犯罪行为没有危害中国国家、组织和公民的利益,但犯罪地点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这种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外国人,其侵害行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只有那些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才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缔结和参加了不少国际条约。例如,1980年10月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82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海洋公约》;1989年10月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条约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行为。根据这些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人,犯罪地也不在中国境内,但因为犯罪行为是针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实施的,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中国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的案件;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在上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某些诉讼活动如查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收集证据等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而中国的司法机关又不能直接到国外去行使职权,故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等规定,请求外国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承办这类案件的主体是外国司法机关,中国的司法机关只是在为其查缉罪犯或调查取证方面给予协助。提供协助的方式、步骤也要按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1、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6条至第1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20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原则作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
3、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4、2003年1月1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5、1983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但因1995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的新颁布而废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7、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8、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9、中国参见的国际公约和与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目前,中国同波兰、白俄罗斯等数十个国家签定了双边司法协定,都涉及到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中国还签署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6月23日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 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保留。
- 2、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具有外国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无国籍人及外国籍法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他既不能享有国籍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也不必履行国籍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
- 4、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能延伸至他国,这是公认的国际准则。任何主权国家都禁止外国律师在本国法院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