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结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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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消费者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方面、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消费观念知识、市场基本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等知识。
消费者往往是孤立、分散的个体社会成员,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却时常表现为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庞大的组织机构,拥有各种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员的企业,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交易当事人地位平等,但由于交易双方实力的巨大悬殊,实际上,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同时,经营者为了垄断市场、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往往相互联合,通过协议、董事兼任、控股等手段,控制市场,一致行动,共同对付消费者,消费者纵有苦情,也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为了与强大的经营者及经营者集团相抗衡,实现与经营者之间的正真平等,消费者除了通过国家支持和社会帮助以外,还应团结起来,进行自我救济、自我教育。通过设立自己的组织养大自己的力量,提高自身的素质,同不法经营行为作斗争。另外,消费者组织社团的权利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目的,结成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自由。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组成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即这种权利的体现。正因为如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由于社会团体及组织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直接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联系,因此,国家十分重视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规定了成立社团组织登记制。任何公民在行使结社自由权,成立社会团体时,都必须依法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消费者组织社团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申请成立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社会团体的章程;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成员数额等。消费者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批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