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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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关行政许可[1]
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海关行政许可原则[1]
①合法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便民原则。
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1]
(1)海关系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①报关企业的注册;②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③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④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⑤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⑥免税商店设立审批;⑦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⑧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⑩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①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②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③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④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⑤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⑥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审批;⑦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⑧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⑨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⑩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1]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属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主要承办下列事项:①对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登记、评估;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收集、汇总、处理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③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宜;⑤对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⑥指导、协调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等。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①根据法律、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承办收集、汇总、上报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等事宜;②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隶属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④承办或指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应诉事宜;⑤对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⑥组织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事宜等。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1]
(1)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2)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3)海关可以根据规定委托其他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海关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受托方不得再转委托;
(4)需要海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海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以海关名义统一受理,统一决定。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1]
(1)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2)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3)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予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2]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与决定
海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并当场制发决定书,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同时不再印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3)变更与延续
①变更。被许可人可以在该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
②延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1)听证的准备
①听证的通知。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②确定听证主持人。
(2)举行听证
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等。
②宣布听证秩序。
a.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b.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继续进行陈述。
C.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1]
在海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除当场做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并应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海关行政许可意义[1]
(1)将有力地推进海关依法行政工作,有利于建设现代海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2)便于海关管理相对人办理与海关行政许可有关的事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