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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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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海關行政許可[1]

  海關行政許可,指海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從事與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海關行政許可原則[1]

  ①合法原則;

  ②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③便民原則。

海關行政許可的範圍[1]

  (1)海關係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①報關企業的註冊;②報關員資格核准及註冊登記;③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④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審批;⑤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⑥免稅商店設立審批;⑦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餘料結轉、核銷、放棄核准;⑧進出口貨物免驗審批;⑨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准;⑩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2)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佈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①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的資格審批;②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核准;③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④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註冊;⑤製造、改裝、維修集裝箱、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工廠的核准;⑥外國在華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免稅進境機動交通工具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審批;⑦獲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⑧進境貨物直接退運核准;⑨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海關便捷通關措施審批;⑩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1]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屬管理部門是海關法制部門。

  (1)海關總署法制部門。

  主要承辦下列事項:①對海關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查、登記、評估;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的規定,收集、彙總、處理關於海關行政許可的立法建議;③受理、核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於海關行政許可的申訴、舉報、意見建議,解答咨詢;④承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於海關總署行政許可的行政覆議、行政應訴案件,指導各級海關有關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覆議、行政應訴等事宜;⑤對各級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⑥指導、協調各級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工作等。

  (2)各直屬海關法制部門。

  ①根據法律、法規、海關總署規章的規定,承辦收集、彙總、上報關於海關行政許可的立法建議、本關區關於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等事宜;②受理、核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於海關行政許可的申訴、舉報、意見建議,解答咨詢;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於隸屬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覆議;④承辦或指導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於本關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應訴事宜;⑤對本關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⑥組織本關區關於海關行政許可的聽證事宜等。

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機關[1]

  (1)以本海關的名義統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2)海關內設機構和海關派出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3)海關可以根據規定委托其他海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委托海關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受托方不得再轉委托;

  (4)需要海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海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以海關名義統一受理,統一決定。

海關行政許可聽證的範圍[1]

  (1)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海關應當舉行聽證。

  (2)對直接關係公共資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務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海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可以舉行聽證

  (3)海關行政許可直接涉及行政許可申請人予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海關應當舉行聽證。

海關行政許可的程式[2]

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式

  (1)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關辦公場所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書面申請。

  (2)審查與決定

  海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海關行政許可決定,並當場制發決定書,加蓋本海關印章,註明日期,同時不再印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

  (3)變更與延續

  ①變更。被許可人可以在該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以書面的形式向作出准予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提出變更申請。

  ②延續。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准予延續。

海關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式

  (1)聽證的準備

  ①聽證的通知。海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事項通知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人或者聽證參加人。

  ②確定聽證主持人。

  (2)舉行聽證

  ①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並宣佈聽證事由等。

  ②宣佈聽證秩序。

  a.審查海關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陳述審查意見和依據、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b.審查海關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聽證參加人可以繼續進行陳述。

  C.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海關行政許可的期限[1]

  在海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除當場做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決定。

  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可以延長10日,並應制發《延長海關行政許可審查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審查後報上級海關決定的海關行政許可,下級海關應當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全面審查,並於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決定。

海關行政許可意義[1]

  (1)將有力地推進海關依法行政工作,有利於建設現代海關制度,提高通關效率

  (2)便於海關管理相對人辦理與海關行政許可有關的事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周勁,繆晨剛編著.海關報關實務.中山大學出版社,2010.05.
  2. 郭建芳,趙秀英編著.報關實務.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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