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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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官资质养成和职业理性确立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保障法律职业化、专门性的重要环节。
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教育可以分为两大类,大陆法系国家侧重理论、以大学的法学教育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侧重技能,以职业法律教育为主。以法国为例,它强调法学教育以正确的原理性思维和明快的修辞学式表达为目标,认为彻底的原理性思维是法官培养的关键。 设立专门的国立法官学院培养法官,在其四年的学制中,一方面学习包括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在内的广泛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重视逻辑与方法论的学习,进行对素材组合思维的训练,“待他们养成习性把这些原则的整体看作是法律的根本之时,就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工作了”。 虽然法国也在大幅引进实务教育,但其法律职业教育中法官们的原理性思维习性至今仍长久不衰。而在英国,法官职业教育一直以来都是由律师组织(律师公会)独立承担的,通常只有律师公会出身的人才能成为高级律师或法官。这种师徒式的法律教育,以资深法律家(主要是律师)为指导,学生学习强调自助的学习方式,注重提出反复出现的典型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讨论。辩论和模拟审判,这种方式“围绕推理形成了特定词汇以及有关的解释和演绎,它们适应了不同的需要,并在必要时扩展,‘类推’或作技术性假设”从而养成英国法官所特有的职业理性。
法官职业教育的另一组成部分是法官培训制度,伴随着不断适应社会需要而更新和完善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法官也同时需要通过不断地培训来补充新的知识,提高审判艺术和技艺,保证司法活动中理性选择的正确性。为此各国普遍重视法官培训工作,许多国家设有完备的法官培训制度和专门机构,象日本的司法研修所、美国的全国州级初审法官学院等。尤其是美国,从5O年代起,为适应不同层次的法官需要,在联邦和州设立专门的培训中心,实行两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都很强,为法官职业理性的保障和提高提供了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