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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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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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团体一般是指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的,并且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法人团体根据组成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皇家宪章,由英皇特许成立的法人团体;另一种是根据英国议会的法律,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法人团体,这一程序还是香港公司法条例和公司成立法律程序的依据。
公司的各种类型中,遵照公司法案的规定成立的注册登记公司最具经济意义,数量也占绝对优势,这类公司还须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署办理手续,经注册登记方为法人团体。具体来说,注册公司又可分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三种类型:无限公司其成员对公司的债务或承诺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则负有限责任。担保有限公司有的称为“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其保证人对公司责任的担保有限度的。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并以此签订契约,起诉和应诉,且随经过合法手续宣告解散而终止。法人团体的财产不属于法人团体的个别成员,它是赋予法人团体所有的,因此法人团体成员去世或转让股份时,法人财产的正式所有权并不发生改变。公司的成员(股东)可以通过股票的自由买卖转让公司股份及其它利益,且转让的人数不受限制。公司签署的契约和所欠的债务由公司负责,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负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不负直接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法律可不顾公司的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后面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和责任。
法人团体,另外方面大多受其组织章程制约,如 “公司章程”,列明了何种行为可行,而且注册登记公司还必须遵守某些公开宣传规则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定期公布一些财务报表。从严格按规章,法律办事来说,法人团体所受的制约要比合伙多。[1]
组织法人团体的方法和后果[2]
1.方法
组织法入团体的方法有几种,但其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方法,是遵照公司法案(Company Acts)的规定注册登记公司,在香港公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是英国]948年制订的《1984年公司法案》(注:本书除另有说明外,凡称“公司法案”者,即指英国《1948年公司法案》)。该法案后经英国《1967年公司法案》及/(1976年公司法案》修改补充。此外,《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对此又作了进一步重要补充。按《公司法案》组织的公司即称为“注册登记公司”。它是法人团体的主要形式。
2.后果
公司虽然没有实物存在,但在法律上却有合法身份,正如一个自然人一样。其结果是各种公司都具有下列特点:
(1)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它可以该名称签订契约,起诉和应诉,因此,如果X代表某公司与Y有限公司的Z董事签订契约,他们则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作为公司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Y公司后来毁约,则X可以控告Y有限公司,但不得控告Z董事。与公司的独立名称相适应,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印章。加盖公司印章即可使公司某些交易;(如公司契约和股本证书)合法化。
(2)公司可以永久存续(perpetual succession)
公司的生命持续到公司经过合法手续宣告解散[即清盘(liquidation)]时为止,而不依靠公司成员的生命来决定其延续和存在。但在合伙组织(partnership)中,当其中一位合伙人去世、退休或破产时,合伙即告解散。
组织法人团体的好处[2]
1.法人团体的财产是赋与法人团体所有的
它并不属于法人团体的个别成员。因此,法人团体成员去世或转让其股份时,法人财产的正式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在合伙中,合伙财产是赋与合伙人所有的。因此,如果任一合伙人死亡、退休或破产,则合伙产业的业主权会相应发生变化。此外,《1925年财产律法法案》中的合伙条款伙情况更加复杂。该条款规定地产的共同所有人不得超过4人。故一个拥有15名合伙人的合伙地产公司必须制订委托书(Trust),选出其中4人为委托书的受权人,以代表全体合伙人。而在公司中,只有一人(即公司)掌管财产。
2.法人团体的成员可以与该法人团体签订合约
但在合伙中,这样做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合伙入跟合伙公司的身份无法分清。
3.公司成员不是公司的代理人,没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公司是由董事管理的,而董事不必是公司的投东。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可以分开的。但在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是公司业务的代理人,并且自始即有管理公司业务之权。
4.公司签署的契约和所欠的债务由公司负责而不是由公司成员承担
但在合伙中,每一位合伙人都必须共同连带承担公司债务和合伙期间其他所有责任。
注:上列1至4项的好处直接依据于公司有其独立法定身份这一事实。
5.公司股份及其他利益可以自由转让
但在合伙中,新的合伙人必须得到全体生存的合伙人同意才能加入合伙组织。
6.公司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如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capital),并可以其资产作流动抵押(floating discharges)
虽然在理论上没有理由禁止独个商人或合伙的抵押行为,但在实际交易上有理由认定只有公司才可以进行流动抵押。
7.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受限制(但私人公司成员仅限50人,见公司法案第28条)
但合伙公司成员不得超过20人。在某种情况下,专业人员可以除外,如律师和会计师组织。一般来说,经济组织的成员愈多则筹集的资本愈多。因此,合伙组织实际上难以筹集大笔资金。
8.组织公司最重要的好处是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只以其所拥有的股份票面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在合伙中,每一位合伙人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一弱点可以通过建立“有限合伙”来克服。不过实际上采用这个办法的情况非常罕见。
组织法人团体的缺点[2]
1.根据“越权行为”理论(Ultre Vires),大多数法入团体受其组织章程(constitution)制约。这一组织文件称为“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其中列明公司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特别是在公司组织大纲中有一“目的条款”(Object Clause),列明了组织公司的目的。公司的任何行为如超越该目的条款所规定者,即构成“越权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公司在法律上所不能实施的(unenforceable by law)。与此相对照的是在合伙中,合伙人经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做任何事情。
2.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entity),但它毕竟只是一个“人为拟制”的人,而非“自然”的人,因而,公司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也因此需要制订一系列复杂的规则,来规范、调整这些自然人与公司的责任关系。
3.注册登记公司必须遵守某些公开宣传规则的要求,例如,所有公司(不包括无限公司)必须有详细帐目案卷(fileaccount);公司必须发布招股章程(prospectus)方得向公众筹集资本。但合伙公司的帐目是从不公开的,因为它不需要接受公众的检查。
4.组织公司的法律程序远比组织合伙严格,例如,公司必须进行登记,将某些文件备案,并交付一定费用。
5.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案所规定的所有规则,例如,有限公司要遵守有关保持其股份资本的规则,并且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