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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资源开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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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资源开发程度[1]

  水力资源开发程度是根据已经利用的水利资源和可利用的水力资源计算,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高低情况。水力资源主要用来发电,计算时可按水电装机容量或水力发电量计算其利用率,计算式分别为:

  

水力资源开发程度(可装机容量利用率)=

水电已装机容量

×100%

水力资源可装机容量


  

水力资源开发程度(可发电量利用率)=

实际水力发电量

×100%

水力资源可发电量


  上式可发电量利用率,由于分子实际水力发电量的大小受当年降水的影响,它只能大体反映水力资源的利用程度。

加大水力资源开发程度的合理性对策[2]

  1.加大水力资源开发力度

  水力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日益紧缺,常规能源日益枯竭的背景下, 开发利用水力资源, 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能源战略调整的必然选择。因而可以展望,2020 年前后水能可成为重要替代性清洁能源。当然,结合我国水力资源开发情况,还应保持河流生态健康,我国水力资源开发情况要综合考虑河流生态健康和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建议水能开发率近期应增加一倍,未来争取达到60%,但应控制在90%以内。为此,一是继续开放电力市场,实现区域水力资源优化,使水电进入电力市场,积极推进跨区联网合作,适当吸纳民间和外资投入水电建设;二是采取合理的经济政策,落实水电建设的贷款政策, 延长水电贷款偿还期限并降低贷款利率,减少水电税负的增值税所得税,减免各种不合理税种;三是改革电力市场和电价,提高水电效益回报率,研究输送电价与电网输电价的关联机制,鼓励开发梯级龙头水库电站,设计上尽可能利用水库进行天然调节,实施区域乃至全国联网;四是投资费用分摊与效益补偿政策,实现水力资源的综合开发,提高水电综合效益回报,减轻水力资源开发负担;五是加强开发前期工作,增加资源普查、河流规划、项目预可研、项目可研等工作,提高水力资源开发项目的合理性。

  2.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建立全流域水资源开发的决策机制, 实现水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促进水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促使水力资源开发建设有利于整体环境保护,并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为此,一是建立环评制度,控制水力资源开发程度在环境承载能力内, 为水力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综合调查评价开发区域的气候、水文、土壤、生物、人口等要素,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依据调查结果对水力资源开发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估测, 从而提供开发的科学决策依据;二是加强环境影响监管,建立健全《水法》、《水利法》等法规以约束水力资源的合理开发, 强化生态环境监督的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建设,严格审核在重要生态系统中建设的水力资源开发项目;三是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水力资源的开发应坚持生态环境与资源开发并重的原则, 以合理配置水力资源为基本依据,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为根本目标,通过综合规划进行全局统筹协调, 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落实到水力资源开发的全过程中去;四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依据生态系统特点,综合运用市场与行政手段,调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方面利益关系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能有效防止和减小水力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失衡问题。

水力资源开发程度计算方式的比较[3]

  1.以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为分子进行测算

  用水电装机容量来计算水电的开发程度。这样做的好处是数据确定、计算简单。只要某个电站建成了,不管发了多少电,就可以按照已经开发了来计算开发程度。

  按照年发电量计算水电开发程度不易计算且经常变化,因为发电量不像水电站的实际装机数量是确定的。水电站的年发电量是会根据每年的来水情况不断变化的,而且这个数字只有在一个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统计出来。

  2.以理论蕴藏量、技术可开发量和经济可开发量为分母进行测算

  国际上对于水电开发程度的计算,在这一点上也是比较混乱。有的国家喜欢用技术可开发资源量作为水电开发程度的依据,有的则习惯用经济可开发量计算。我国也有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经常采用不同的比较方式阐述我国的水电开发程度。

  很显然,由于经济可开发资源量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水平决定的,所以比较容易产生变化。例如,这两年石油煤炭价格成倍地上涨 。两年以前认为开发不够经济合理的水电站现在可能变得非常合理了。国际上很多采用经济可开发量作为计算开发程度的国家,都出现了水电开发程度大于100%的情况。例如,以2002年的发电量计算,如果照经济可开发量计算,卢森堡的开发程度达到150%,德国达到126%,瑞士达到了103%,因此用经济可开发量进行表述不尽合理。

  用理论蕴藏量表示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新的变化,即分母基本上为定值,便于统计。随着水电规划工作的不断深入,水能资源的技术可开发量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因此用水力资源复查阶段的技术可开发量作为分母,会人为造成开发利用程度偏大的情况。

  综上,建议以年发电量为分子,理论蕴藏年电量或者技术可开发年电量为分母计算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参考文献

  1. 能源统计知识手册.国家统计局工交司编,2006年8月
  2. 郭应杰.水力资源开发程度的合理性研究[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3(5)
  3. 关于我国水力资源开发程度合理表述的思考[J].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水能规划及动能经济专委会第六届换届工作会议,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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