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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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分配(Assignment of Gradu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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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毕业生分配[1]
毕业生分配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按国家的需要和毕业生本人的情况,由主管分配工作的部门将毕业生分配到适当的地区、部门和岗位上去工作。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对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出来的合格的高等学校毕业之研究生、大专生、本科生和中专毕业生。对国家计划外的毕业生,国家实行一定的就业指导和管理。
大学毕业生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2]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的是“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的制度,所谓“包”就是学生的培养全部由国家承担,毕业后全部由国家负责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国家干部。学生上大学,就享受“双包”的待遇。毕业生分配制度及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前夕,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式主要是自谋职业。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实行“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的制度。这种制度,其后虽几经变革,但始终没有离开以“统”和“包”为特征的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
1950年6月22日,政务院发布的《为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中规定,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大区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重点建设地区,即东北区;另从华北区抽调部分毕业生充实中央党政机关。《通令》要求“对毕业生一般应说服争取他们服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其表示愿自找职业者,可听由自行处理”。同时确定,从1950年暑假起,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大多数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针对我国经济、教育发展和人才供求状况不平衡的情况,政务院1951年10月1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在这一文件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这一决定,得到国家机关与建设部门的支持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拥护。1952年7月19日,政务院《关于1952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这是完全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发展和需要的。”《指示》确定了1952年暑假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集中使用,重点配备”。1956年,国务院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的基本方针做了补充,即“根据国家需要,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和一般照顾”,分配计划优先照顾科学研究、高等学校师资、工业部门的需要,对其他部门,在迫切需要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也做了适当的照顾。1958年4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成分配原则,对地方院校毕业生实行“分成分配”的办法,即中央抽取一定比例统一分配,余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
从这个时候起,我们国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1960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委党组《关于1960年至1962年高等学校理工科毕业生分配问题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立以下几点:
1.全国性重点高等学校毕业生,加上从部门、地方抽成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用于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对学校所在地给予适当留成照顾。
2.部门主管的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中央抽四成左右进行调剂,抽成后余下的毕业生,原则上由主管学校的部门负责分配。
3.地方院校的毕业生,也采取抽成分配的办法,中央抽成比例一般为四成,专科学校毕业生及专署、县办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由地方分配。这一分配办法延续到1965年,但各年抽成、留成比例不尽相同。
1977年,高等学校恢复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学校隶属关系做了较大调整,确定了国家、部门、地方三级办学的体制。1981年2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定为“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
1.教育部直属院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对于学校所在地需要的毕业生,适当留成。比例一般为15%--20%。
2.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原则在本系统内分配,根据需要一部分毕业生实行国家抽成分配,比例为15%~20%。国家抽成后的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本着兼顾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需要的原则进行分配,并对学校所在地给予一定留成,比例为15%~20%。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院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地方自行分配。国家根据需要对某些专业的毕业生适当抽调,比例不超过10%。对于面向全国或大区的专业,国家可适当多抽一些。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师范、医科类毕业生,由主管部门统一向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地方应本着兼顾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方面需要的原则进行安排。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
1.“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的原则。这是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学生入学由国家组织招考,按成绩、志愿进入大学,学生毕业,由国家向学校下达分配计划,安排学生就业。
2.“统筹兼顾,加强重点”的原则。它要求在制定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对急需或特需的部门和重点单位给予重点配备。同时,对一般企事业单位所急需、特需的人才也给予适当配备,既保证重点,又兼顾各个方面的需要。
3.“面向生产,面向基层”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分配毕业生时,要坚持面向工厂、农村、基层、边疆,加强生产第一线。对国家机关确实需要补充的少量毕业生,要求从严控制,并办理一定的报批手续,还要安排他们到基层实习锻炼。
4.“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就是对毕业生的分配和使用,强调所学与所用一致,专业与工作对口,合理使用,减少人才浪费。
5.“择优分配,优才优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与部委所属的重点高校的毕业生需重点使用;二是指品行和学业上特别优秀的毕业生要重点使用。
在毕业生分配制度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工作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毕业生分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办法落实工作岗位。
(一)制定分配计划
制定分配计划,主要是确定分配给中央各部门、地方的各类专业的毕业生人数。首先由教育部汇总其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情况,并向全国用人单位提供全国当年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生源情况。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需求计划,向国家计委提出当年年度本系统、本地区的需求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业务厅(局)编报直属单位和各归口企、事业单位的需求计划,在报同级主管毕业生计划部门和调配部门的同时,还要抄报国务院有关归口部委主管部门。然后,国家计委负责了解、审查全国各方面的需求情况后,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提出由国家直接分配的毕业生分配计划方案,并汇总国务院有关部委对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的分配计划方案,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分配的计划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后,制定出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国家分配计划。1985年以后,国家计委分管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工作移交国家教委。
(二)编制调配计划
编制调配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将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毕业生人数,分别落实到各个学校和具体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教育部负责编制全国直接分配的毕业生调配计划;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分配业务部门负责编制所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调配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负责编制所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调配计划。
(三)派遣
派遣是指学校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调配方案为毕业生办理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手续,便于毕业生顺利地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生凭国家统一印制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同时毕业生的户口、粮油关系随之转到接收单位。毕业生档案材料及分配工作通知书由学校整理齐全寄往接收单位。
(四)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所学专业,给予安排工作。
(五)调整
对使用不当的毕业生要进行调整。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在见习期内如果确实属于学用不一致的,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调整。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进行调整。如果调整有困难,教育部门可将其调出,另行分配工作。
毕业生分配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弊端[2]
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和完善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财政经济统一,是为了把能集中的力量都集中起来以便战胜当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维持全国的统一和安定,有能力调剂各地的余缺和应付各种意外,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经济,这种选择是必然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分配制度的形成也是必然的。它对国家的兴旺发达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起了巨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整个国家百废待兴。新创办的各种项目需要大量人才,而我国专业技术人才十分缺乏,远远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专业仅能满足需要量的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在这种供需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国家实行保证重点,统筹安排的政策,区别轻重缓急,给国家经济重点建设部门地区分配了一大批急需的毕业生,有力地保证了重点建设的正常进行。
为促进老、少、边、山、穷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在学生毕业分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对来源于这些地区的毕业生凡是原地区需要的仍分配回原地区;号召内地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毕业生支援老、少、边、山、穷地区,并给予种种优惠政策;采取指令性计划的形式进行抽调等。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使这些地区各类人才的紧缺情况有所缓解,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统包统分”分配制度也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人才流向,弥补了国民经济发展和高等学校及其专业设置分布不均衡而造成的人才分配不均的状况,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能及时就业,改变了旧中国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状况,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学生在校安心学习。
大学生计划分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曾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计划分配制度的弊端,就非常突出地表现出来。
由于计划分配制度政府统得过死,包得过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种分配制度越来越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不相协调,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计划分配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地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人力资源难以合理配置。高等学校所设置的专业有上千种之多,而且办学条件不同,同一专业校际间的差异也很大。同时,毕业生的兴趣与志愿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方向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此繁杂的情况,用一些简单的数字计划把它包揽起来,是很难做到科学合理的。就业的决策权集中于政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主体却无权决策。供需双方全凭组织安排,互不见面,互不了解,极大地限制了个人意愿的发挥,束缚了企业的用人机制,难以做到人才的合理配置。
2.缺乏竞争机制。计划分配由于包得过多,统得过死,影响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面积极性的发挥。学生进了大学门,就进了当干部的保险箱,端上了铁饭碗,减弱了竞争意识和观念;高校只管培养不问“销路”,自我封闭,墨守成规,缺乏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用人单位全凭“等、靠、要”,养成了依赖性,失去了主动性,以致需用脱节,所学无用,造成人才浪费。”
3.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不相适应。改革开放后,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国有制企业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这些企业急需大学毕业生去就业、创业。而由国家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难以满足它们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劳动人事制度。按《企业法》规定,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用人方面也应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挑选和聘用自己需要的人才,或拒绝自己不需要的人。显然传统的毕业生分配制度与之不相适应。
因此,改革旧的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建立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便成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