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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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行霸市是指控制和垄断整个市场或市场上某些商品的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称霸市场。例如,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少数不法商贩结伙在集市或车船码头强行压价收购农民上市的全部或一部分产品,然后伺机霸占市场,以高价出售。这种以暴力、要挟或欺诈手段,强行压价收购产品,转手高价出售的行为,就属于欺行霸市。
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遭变中,旧体制下一些落后腐朽的伴生物往往变换各种形式来阻碍历史发展的进程。
欺行霸市行为就是构建新经济体制的一大障碍。它强买强卖,分割市场,垄断价格,妨碍公平竞争,使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扰乱经济秩序,阴碍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格格不入。
这种欺行霸市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政府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表现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企业绒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与其有一定联系的经营者的商品,甚至用行政权力直接进行经商、搞实体,即通常所说的‘官商”表现之二,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即通常所说的“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企业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个别公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邮电通讯等,它们为国家所有,政府管理,企业经营,往往利用其特殊地位,“近水楼台先得月”。如,煤气公司安装煤气管道时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灶具,或故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再者,一些商业企业通过“君子协议”或其他方式联系,约定统一的进货渠道,联合规定商品的销售价格,形成“攻守同盟”,以谋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三是个人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一些不法个体户利用自己的“帮会”势力、“地方豪强”势力戴家族势力,成为称霸一方的“地头蛇”。他们强迫那些与自己经营商品相近的个体户转营其他商品,使得自己经营的商品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购买他们的商品。这样,便可以操纵商品价格,强买强卖,以攫取最大利润。
以上种种不正当的欺行霸市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垄断行为,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使价值规律这根市场经济的指挥棒失灵,不能充分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这些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加查处,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