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税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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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税标准仓单是指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中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货物的凭证。期货保税标准仓单质押即是期货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企业以仓单项下保税货物为债权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期交)所外融资方式。
(一)试点企业
申请办理期货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试点的企业必须为在洋山保税港区注册的AA类或A类企业且持有期货保税标准仓单。
(二)金融机构
目前可办理该业务的金融机构限定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
(三)准入商品
试点商品为铜、铝及今后扩大试点范围后批准的商品品种。商品货物的所有权必须明确,能够提供所有权证明。
(一)企业资格备案
企业在保税港区从事期货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需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由海关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核准。
申请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仓单质押业务申请备案表》;
2、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在《仓单质押业务申请备案表》上核准意见。
(二)期交所开户及仓单生成
2、期货保税标准仓单生成。
货主在申请签发保税标准仓单前,应通过会员单位办理签发保税标准仓单入库申报(交割预报),申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同时须递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复印件。
期货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允许签发保税标准仓单。货主应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保税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货主应在货物到库后,委托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检。
保税交割仓库接到交易所批准签发保税标准仓单指令后,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三)期货保税标准仓单质押
企业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下简称“系统”)向银行提出质押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明货物与仓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企业凭经海关签注的“仓单质押业务试点申请备案表”至银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合同和银行保函。银行应当以期交所当月公布的保税交割结算价(或当月合约保税交割参考价)作为成交价格,出具相当于质押货物进口税款的保函,期限应覆盖仓单质押时限。
银行或企业应当在出具保函、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承诺保证书(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的当日提交至海关。由海关审核担保金额以及担保期限等内容无误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完成确认。
海关确认后,银行应于系统中将状态改为质押状态,并向企业放款,同时通知指定交割仓库银行在相应货物上做好库位标记。
试点期间,主管海关办结一笔仓单质押业务手续后,方可受理同一企业的下一笔仓单质押申请。
(四)质押货物的监管
期货保税标准仓单质押合同有效期内,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在相应货物上做好库位标记,妥善保管。
(五)期货保税标准仓单质押解除
企业应当在抵押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提出解除质押,在获得质权银行批准同意后,由质权银行在系统中提出解除质押申请,并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明仓单货物及所有权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应在“仓单质押解除申请备案表” 上签注核准意见,并在系统中确认后,按现行规定退还银行保函。解除质押时,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应一并解除,不得分批。
出质企业或银行应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以下单证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1.仓单质押业务解除申请备案表;
2.原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
3.原仓单质押业务申请备案表;
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单证。
出质企业在海关确认后,在系统中对仓单状态进行最终确认。指定交割仓库凭出质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注的“仓单质押解除申请备案表”撤销质押库位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