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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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1]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因管理不善或无正当理由,致使科研生产任务严重逾期或不能按期完成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暂停其使用许可证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8条也规定,领取许可证6个月后仍未开机拍摄的,发放许可证部门有权收回许可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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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许可与权利性许可[3]
根据许可是否附加义务可把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反映了主管机关对许可的不同管理方式。一般说来,附义务的许可具有督促相对人积极作为的作用;权利性许可,则可以由相对人自由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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