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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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或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或保险基金)的存款保险制度。
1.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1]
首先,如果从公平角度来看,化解银行风险的成本应该由各个银行自己来承担,而不应通过税收或铸币税的形式向普通纳税人转嫁。
其次,如果不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无法得到保证,因为无论银行的损失最终是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都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而且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范围和成本肯定会逐渐增加。
第三,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银行并不需要定期交纳保费零费率制,并且存款保险实际上又覆盖了所有存款账户,所以我国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要比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严重得多——造成已经得到注资或坏账剥离政策支持的银行不相信所谓“最后晚餐”的说法。更为重要的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调整最优存款保险额上限、实施保险金返还等政策措施来改善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可以预见,如果金融管理当局不突破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那么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所承担的偿债压力还会越积越重。
第四,如果不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将来四大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因为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经过股份制改造并实现上市的国有银行依然缺乏风险管理的压力,还会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到那时,政府可能只有选择再次对它们实施救助。
第五,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将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银行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因为政府不可能不顾忌到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衰退的威胁而一视同仁地对所有资不抵债的银行严格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第六,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前积聚起一块处理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常备资金,不但可大大减轻各级政府未来的资金支付压力,而且可使所需筹集的巨额处置资金能够在时间路径上分布更均匀一些,其作用应该类似于政府为居民所建的养老金账户。
考虑到目前日益紧迫的市场化改革要求和银行业的资产状况,可以断定,未来的改革对存款保险基金的需求应该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积存资金,使金融监管工作更早赢得主动,以加快银行业的改革进程。
2.我国践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障碍[2]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信用保障覆盖面收窄的风险,特别是在利率未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银行无法按照风险-收益机理运作,经营空间狭窄。从操作层面看,保费征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投保对象的界定、缴纳保费时点的界定、已缴保费的调整等方面操作困难。存款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也很困难。此外,我国金融分业体制造成存款保险业务的监管难点。由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尚未理清,很难确定由哪个部门对其实施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信息披露和业务活动等监管机制问题很多(王国刚,2007)。
我国践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障碍还体现在其他方面:信用评级机构能够评价投保机构的信用,为保费费率的确定提供依据,为存款保险机构及时介入问题银行提供信号,而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体制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银行业中占较大比例,银行业结构不均衡,为存款保险机制的公平设计增加了很大难度;考虑到各个群体的切身利益,我国居民储户和银行对存款保险态度不积极,也不利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同时,成立存款保险机构还将面临各个部门权力的重新分配,部门利益之争在所难免。
3.我国践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2]
虽然我国践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障碍,但也具备了必要的条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状况得到极大改善,资本充足率达标单位从2003年的8家扩大到2009年的239家;达标银行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从2003年的0.6%显著上升至2009年的100%。主要商业银行1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从2002年的61.9%上升到2009年的155.02%,o这从另
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其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和应对贷款风险能力的增强。总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状况良好,已经逐渐具备了承担市场化风险的能力,国家隐性担保的退出不会影响其良性发展。此外,当前我国经济整体发展势头良好,GDP平稳快速增长,奠定了践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契机,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创造了机遇;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效果明显,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中小商业银行实行差异化战略成果显著,其他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明显改善,这些微观主体的良好发展为践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银行业监管水平得到很大提高,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处于筹建阶段,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发挥创造了前提条件;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法治环境逐渐优化。可以说,我国践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已经具备。
- ↑ 范建军应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5月24日.
- ↑ 2.0 2.1 何德旭,史晓琳,赵静怡.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财贸经济,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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