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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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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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日落复审[1]
日落复审是行政复审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调查机关在5年有效期之内可以自行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提出请求下进行复审。在日落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维持原来裁定的征税措施。
日落复审起源[1]
日落复审制度源于欧盟反倾销法,欧盟反倾销法称之为期满复审(expiry review),后为WTO《反倾销协定》所采用,美国也在其《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规定了此项制度。与欧盟的期满复审由欧委会一家机构执行不同的是,美国的日落复审由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商务部负责对反倾销措施取消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出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负责对反倾销措施取消后,实质性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如果两者都作出肯定性裁决,则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否则自行终止。
日落复审的程序——以美国为例[1]
(一)日落复审的启动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日落复审由商务部依职权主动发起。如果是未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该税令发布之日起满5周年之El的前30天发动日落复审,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复审公告。如果是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复审裁决发布之日起满5周年之日的前30天发动El落复审并公告。公告发布后,商务部会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的15天内提交参加复审的意向书,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对通知中要求的信息提交实质性回复。国际贸易委员会与商务部同时发布复审公告,但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意向书和实质性信息的期限分别是公告发布后的2l天内和50天内。
(二)日落复审的充分性(adequacyofresponse)
一般来讲,只要某个利害关系人对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公告中要求的信息提供了完整的实质性回复,就可认定其已经提交了充分的回复。然而实践中的利害关系人往往不止一个,会形成利害关系方群体,对于群体回复的充分性评估,也决定着主管机关是否对其采取全面复审。商务部对于国内利害关系方和被诉利害关系方采用不同的充分性判断标准:对于国内利害关系方,只要收到来自至少一个国内利害关系人的完整的实质性答复,就可认定整个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回复是充分的;而对于被诉利害关系方,商务部只有收到来自复审公告年份之前的5年内向美国出口的受诉产品量平均占到总出口量50%以上的利害关系人的完整的实质性回复,才能认定整个被诉利害关系方回复是充分的。
(三)日落复审的种类
在没有国内利害关系人回复或者虽然国内该利害关系方进行了回复,但经查明该利害关系方与涉案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有关联或本身就是涉案产品的进口商或与涉案产品的进口商有关联,则商务部可裁定适用“90天日落复审”(90一daysunsetreview),商务部将停止调查,并在复审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情况通报国际贸易委员会,并在复审程序发动后的90天内撤消反倾销税令。如果国内利害关系方作出了充分性回复,但被诉利害关系方的回复不符合上述充分性的要求,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决定适用“加速日落复审”(expeditedsunsetreview),可在不进一步调查的情形下,商务部在复审发动后的120天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发动后的150天内,直接根据“可得事实”作出最终裁决。如果国内利害关系方和被诉利害关系方的复审回复都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对反倾销税令发起“全面日落复审”(fullsunsetreview)。全面复审中主管机关要发放调查问卷,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要求,则需要举行听证会,商务部在240天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60天内作出最终裁决。在全面复审程序中,利害关系方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管机关也有更多的时间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因而反倾销税令撤消或调整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四)日落复审对倾销及损害的认定标准
商务部对倾销可能性的认定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实质性损害可能性的认定是整个日落复审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日落复审的最终裁决。
商务部对倾销继续或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认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1)反倾销调查及此后发起的复审中已经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2)反倾销税令发布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诉产品的进口数量;
(3)有证据证明其他因素。如果商务部作出倾销继续或重现的肯定性裁决,就要进一步确定可能发生的倾销幅度,并将之提供给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参考。
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认定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反倾销税令撤消后,被诉产品可能的进口数量。此时,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出口国生产能力任何可能的增长或其现有的未发挥的生产能力;被诉产品的现有库存及库存的可能提高;被诉产品输往其他国存在的障碍;正在生产其他产品的设备转而生产被诉产品的可能性。
(2)反倾销税令撤消后,可能产生的价格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被诉产品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以显著低价进行销售的可能性;被诉产品的低价销售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显著抵制作用。
(3)反倾销税令撤消后,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考虑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有: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报、能力利用可能出现的下降;对现金流动、库存、雇佣、报酬、发展、增加资本的能力及投资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国内产业现有的开发和生产改进努力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欧盟对日落复审的法律规定[1]
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规定,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欧盟委员会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执行期满的通知,如果欧盟的工矿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最终裁决而采取的措施到期届满,很可能导致继续或重复倾销和损害或损害威胁,则该工矿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欧盟委员会书面正式提出复审请求。在复审请求中,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存在或重新产生,这些证据通常包括:当事人继续倾销和倾销损害的消除全部或部分归因于反倾销措施的存在,出口商或市场条件表明有进一步损害倾销的可能性。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复审要求被接受,欧盟委员会将把复审意向和复审通知均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复审期间,反倾销税的征收或价格承诺的协议仍将继续有效。如果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期满复审的请求,或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复审的必要,委员会应当公布反倾销措施实际终止的通知。
美国对日落复审的法律规定[1]
根据美国《关税法》第七百五十一条,在反倾销原审或终止协议公布的5年后,美国商务部将进行反倾销产品的审查并决定撤案,美国商务部将进行反倾销产品的审查并决定撤案后此产品是否有继续或重新倾销于美国市场的可能性。同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会对此产品进行审查并裁决此进口产品是否会给美国工业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或威胁。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美国政府将会在反倾销原审裁决或终止协议公布5年的30天以前在联邦记录中公布开始进行“日落复审”的通知,并邀请对此案有利害关系者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美国政府在进行此复审中需要的资料。“日落复审”的调查时限一般为360天,但在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没有完整回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材料或未满足其他相关要求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使用快速程序在150天内审理结案。在快速日落复审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而是基于一些事实对日落复审作出损害裁决。这些事实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过去的损害裁决和复审裁决、申请者提供的数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中所收集的数据以及美国商务部提供的信息。如果无人有兴趣参加此复审,则美国商务部将会在开始进行日落复审的90天内撤消此案。如果商务部收到的资料不足,将在120天之内撤消此案。如果商务部资料充足,将在240天之内公布审查结果。如果商务部的裁决是撤消此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要在开始复审的360天之内公布审查的结果。对特别复杂的案件,无论是商务部还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有权将调查时限延长90天。
为了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美国新的法律修订案规定,所有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要在2001年6月底之前全部进行“日落复审”,而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要在该措施开始执行后满5年时进行日落复审。美国新法还首次明确了日落复审条款的法律强制性,根据以往规定,虽然反倾销税可通过复审撤消,但任何利害关系方,不管是反对撤消反倾销税令或要求行政复审,实际上都拥有推翻撤消令的权利。因此,曾有连续征收反倾销税几十年的不合理情况,根据现在的法律,任何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停止,除非撤消会继续引起倾销和损害。
我国对日落复审的法律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反倾销税虽然没有明确是“临时反倾销税”还是“最终反倾销税”,但由于反倾销行政复审只针对最终反倾销措施,所以显然此处指的是最终反倾销税,并不存在立法疏漏。行政复审既可以由利害关系方申请启动,也可由主管机关主动发起。申请方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反倾销措施一旦终止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重新产生,否则主管机关可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申请人的复审请求。期满复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于反倾销税的延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可以适当延长”,并没有规定为几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自维持征收反倾销税裁决做出之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