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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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果-无报酬”原则(Principle of "No cure, N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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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难救助法中确定救助报酬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任何款项。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历史上非常著名的救助普通法原则,它禁止在救助工作不成功的情况下支付任何救助报酬。它主要在海难救助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海运是一项相当复杂危险的事业,船舶经常在海上遭遇种种危险,需要其它船舶实施救助。尽管救助是一项善良的义举,然而实施救助的船舶也常因救助行为而自身遭受损失。为了鼓励这种救助行为,国际海事法规定了一旦救助成功,被救船舶应当向救助船舶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但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船舶的价值,并且,救助行为如没有实际效果或救助失败的,被救船则无需支付报酬。这就是“无效果、无报酬”的原意。
具体而言,“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双重否定方式强调救助有效果是救助人获得救助报酬的前提条件。救助有效果亦即救助成功,意思是构成救助成功,须满足两个条件:
- 被救物最终被全部或部分获救;
- 是该救助对被救助物的最终获救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另一方面,“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强调救助无效果时,救助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而不管他实际上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这里的“报酬(Pay)”在国际上原指救助人在救助服务结束后应得的款项,但因过去没有特别补偿之说,在我国一直被译为“救助报酬”,这里的“救助报酬”也只限于人们现在所说的区别于特别补偿的救助报酬。因此,这里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真正意思应当表述为“有效果-有报酬、无效果-无款项”。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在《1910年救助公约》中被确认的,随着海难救助法的发展,自本世纪80年代起,在救助合同中出现了“安全网”条款和在有关的救助立法中出现了特别补偿的规定。特别补偿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根据特别补偿规定,救助人在对特定的船舶施救后,即使救助未成功或仅使相对于其所花的救助费用而言是较小的财产获救,救助人也有权从被救助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补偿及一定比例的增加额;这种做法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不一致的,为示区别,现在有人将其简称为“无效果-部分报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