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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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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无主物)

无主财产(Property without owner)

目录

什么是无主财产[1]

  无主财产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等。

无主财产的种类[2]

  l、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费用由失主偿还。”对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失主不明的应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经公告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家所有。

  2、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产;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占为已有。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依法予以保护。

  3、无人继承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无主财产的认定[3]

  1、申请的提出

  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财政机关、地方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或集体农庄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据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0年8月1日法律文本——《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80年第32期第987号)。

  2、条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须写明哪项财产应认定无主,并提出证实不可能确定财产所有人的证据。

  3、法官接到申请后的行为

  法官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中应该查明何人(所有人、财产的事实占有人和其他人)能够提供有关财产归属问题的情况,并且应该向有关的组织(房管所、村、镇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机关)询问他们所掌握的有关该项财产的情况。

  4、法院对申请的判决

  法院认定财产无主或财产主人不明以后,即作出关于认定该项财产无主并将其转为国家所有或集体农庄所有的判决。

无主财产应怎样处理[4]

  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是无主财产。在实践中,一般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即无遗嘱也无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或者找不到失主的物品等财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应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要求判归集体所有或者收归国有。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当人民法院接受这种申请以后,经审查核实,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可依法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的,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无主财产应当具备的条件[5]

  (1)需要认定的财产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能成为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的认定对象;

  (2)财产所有人确已消失或者财产所有人不明,权利的归属问题悬而未决,长期无法确定。

无主财产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区别[6]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与无主财产不同。无主财产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财产。二者的主要异点在于:

  第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原所有人明确,死者生前即是财产的所有人。无主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第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无须经司法程序,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所在基层组织或者死者生前的扶养人具体办理。无主财产的处理,须经司法程序。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三,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若有人是受死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也可以得到遗产。无主财产则不发生这一问题。

  第四,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以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对财产重新作出适当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一般不发生这种问题。如果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完毕后,又发现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本人提出遗产要求的,取得遗产的国家、集体所有制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返还现有的原物。没有现存原物的,不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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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于华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8.
  2. 孟繁超等主编.职业律师大辞典 第一卷.吉林摄影出版社,2003.3.
  3. 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
  4. 高新民,马克让主编.法律自卫金钥匙.西苑出版社,2009.09.
  5. 李克总主编.怎样打官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05月第1版.
  6. 河山著.第八章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河山解读继承法.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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