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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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纠纷调解[1]
旅游纠纷调解是指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参与下,进行商讨,各抒己见,由第三者按照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从中进行劝说或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之间乎息事端,达成协议。调解与协商的共同点在于以自愿为基础,协议需要双方同意才能达成。区别之处在于调解需有第三人存在并发挥斡旋作用,而协商无需第三者参与。
旅游纠纷调解的原则[2]
1、自愿原则。旅游纠纷自愿调解要注意三点:(1)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都不能强迫调解;(2)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有关第三人也不能凭借手中权力迫使当事人任何一方接受调解;(3)调解成立,要在双方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上订立协议。
2、合法原则。调解旅游纠纷,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不能“和稀泥”、“摆摆平”,也不能“马拉松”,久调不决,更不能为调解而调解。任何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调解协议,即便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也是无效的协议。
3、公正原则。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不论其单位大小,也不论其职位高低,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调解时应当注意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坚持秉公论处,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准偏袒任何一方,作出不公正的调解。
4、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则。调解与司法审理不同,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对调解不服,没有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反悔,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刁难或阻止,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2]
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按其性质可分成以下三种:
1、行政调解:是指旅游纠纷的争议双方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介入下,互谅互让,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2、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处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让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促其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3、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认真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调解的作用[3]
以调解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具有与协商类似的积极作用,较之仲裁和诉讼有许多优越性。如程序灵活、费用低廉。更重要的是可以不伤和气、息事宁人,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这样既可以友好地解决纠纷,又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隔阂,促进合作。
旅游纠纷调解的优缺点[4]
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许多优点:
(1)程序灵活简单,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2)成本低廉,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3)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因为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因而更易于被双方所接受,在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而言也较为顺利。
(4)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调解是在双方信任的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气氛较为宽松,双方可以在较为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有利于当事人的团结。
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调解的成功与否依赖于双方的诚意和善意,当纠纷涉及利益重大、双方意见分歧严重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而调解一旦不成功,当事人花在调解上的时间和精力很可能就是白白浪费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