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基础审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控制基础审计(Control- Based Auditing,简称CBA)
目录 |
控制基础审计包括传统审计,主要盛行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主要是指以传统的实质性测试为主,基于其验证结果以使财务报表得以合理的确保不会出现重大误导。
控制基础审计主要服务于以下三种目的:
①鉴证企业是否遵循特定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原则。这类审计被称为符合性审计。
②在较小的范围内(与外部审计相比),测试和验证企业会计账户的余额,降低年末对会计记录调整的可能性。这类审计被称为财务审计。
③测试与会计记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至今日,控制基础审计在内部审计实务中仍占有较大比重。
首届美国国会在1789年通过了审计署长任命法案,建立起国家审计制度,但由于殖民时期的美国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工业,内部审计并不很需要,导致美国内部审计滞后其他国家审计近百年。实际上,美国内部审计的源头只能追溯到19世纪,当时的美国铁路公司通常被认为是最早雇佣首批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由于此阶段相应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违规时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外部审计也还没有法定,故此阶段内部审计模式还没有显现。真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随着大规模商业公司而出现,其后一系列法案的出台,使得内部审计工作日益为管理层所注重,控制基础审计在这一过程中完善起来。其主要有:一是《所得税法》的系列修订使内部审计需求趋大。美国国会于20 世纪初对《所得税法》进行了系列修订,1913年通过了《所得税法》的第16次修订,法案条款要求所有公司保持充分的会计记录。由此,管理层开始重视对会计师以及内部审计师的需求。二是《版权法案》中有关管理层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控制基础审计的作用不可或缺。1976年开始制定的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版权法案,其中对公司管理层即使并不知道公司的任何违法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公司管理层意识到减轻法律责任的办法唯有从源头上寻求内部控制制度的帮助。三是《外国贿赂行为法案》使控制基础审计渐臻完善。1977年发布的《外国贿赂行为法案》
控制基础审计的特征可从其审计目标、审计重心、审计方式、审计所用测试方法以及审计最终形成的建议等方而把握:
以各项潜在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了遵循,即合规性,作为审计目标;
以找出企业中法律法规未得到遵循,或错误遵循情形作为其审计重点;
以了解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作为主要的审计方式;
审计测试集中于把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企业对规定遵循情况的比较;
最终形成的审计建议则集中于企业如何就存在的法律法规未遵循方面或错误遵循等情形加以改善。
由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控制基础审计与CPA的制度基础审计有着本质的区别。CPA的制度基础审计虽有时也被称作为控制基础审计,其审计目标是发表审计意见,其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为导向,从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入手,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全面了解、研究和评价,以形成对被审计控制风险的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然后,根据实质性测试收集的审计证据,形成相应的审计意见。而内部审计的控制基础审计却并不以发表审计意见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