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鲨条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拒鲨条款(Shark repellant)
目录 |
拒鲨条款又称箭猪条款、反接管修正(Anti-takeover amendment),是使用日益频繁的防御机制中的一种。它是指公司为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一些正式的反接管手段。董事会可以预先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些条款,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
拒鲨条款的实施,直接或间接提高收购成本,董事会改选的规定都可使收购方望而却步。
拒鲨条款的形式[1]
这些条款有以下几种:
此制度又称董事会轮选制,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地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
2、多数条款
即由公司规定涉及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任命董事长等)的决议须经过绝大多数持有表决权者同意方可通过。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也需经过绝对多数股东或董事同意。这就增加了收购者接管、改组目标公司的难度和成本。
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限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条款。股东的最高决策权实际上就体现为投票权,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投票选举董事会的表决权。
4、订立公正价格条款,要求出价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
溢价收购主要是企图吸引那些急于更换管理层的股东,而公正价格条款无疑阻碍了这种企图的实现。有些买方使用“二阶段出价”,即以现金先购股51%,另外再用债券交换剩下的49%股票。目标公司股东因怕收到债券而会争先将股票低价卖出。
5、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增加买方困扰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这会增加收购方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6、特别决议条款。该类条款规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决议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因此收购方的提案如果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就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多数通过,增加了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难度。
收购方的提案一旦违反了拒鲨条款,目标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规范意见》的关联性审查原则,以提案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为理由否定该提案,也可以根据程序性原则增加收购方提案在表决程序上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