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货币风险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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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货币风险保险法是指一国进出口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给专门的外汇保险机构,当它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时,就会得到保险机构补偿的一种业务。
对于受险部分的期限特别长的外汇风险,可以采取投保货币风险保险的方法。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外汇保险,只要交足保险费,当蒙受外汇风险损失时,保险机构就会给予赔偿。例如日本保险制度就规定,设备出口商和向海外提供技术者等长期外币债权持有者可以投保汇率变动保险;保险期限从保险契约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年。
西方许多国家都有外汇风险保险制度,这属于进出口保险的和种,只要符合汇率变动保险制度的条件,企业便函可以按规定投保。
其一般的做法是:投保企业向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证明,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加以规定。若汇率波动在规定的幅度内,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超过规定幅度的损失则不负赔偿现任;若因汇率变动超过规定幅度而产生收益,由该收益归保险机构所有。通过投保外汇风险,进出口商即使软货币计价成交,在一定幅度内,汇率波动的损失仍然可以获得补偿。由于外汇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子转嫁给了保险机构,一方面企业可以扩大贸易,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可以得到保险收益。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对某些外汇风险提供保险服务。但各国做法不同,保险标的也不同。例如,日本只对长期外币债权持有者中的设备和零配件出口商以及向海外提供技术者提供保险服务;服务范围公限于给日元升值范围在3%~20%之间时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即日元升值幅度不超过3%不能补偿,汇差损失超过20%的部分也不能补偿;适用的币种公限于美元、英镑、马克、法国法郎。
作为“奖出限入”政策的一部分,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办理汇率风险保险业务。参加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所开办的汇率保险,是控制外汇风险的手段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办理此项业务的保险机构有:“英国出口信贷保证局”、德国的“海尔梅斯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美国进出口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荷兰的“尼德兰信贷保险公司”等。这些保险机构所提供的汇率风险的标的不同,由投保人按期缴纳少量的保险费,由承保机构负担全部或部分的汇率风险,包括损失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