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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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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MPF或强积金)

  强制性公积金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

目录

强积金目的

  • 为香港雇员退休之后多一点经济保障。

强积金有关法规

  •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实施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实施
  • 《200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会通过
  •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
  •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2003年2月1日实施
  •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监察部门

  强制性公积金是由香港公营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监察。该局于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1、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的运作;

  2、核准受托人的资格;

  3、为公积金计划注册;

  4、为订立规则或指引;

  5、速进香港相关计划的金融市场发展。

有关退休计划

  职业退休计划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外的另一个选择。

强积金计划的种类

  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

  集成信讬计划:最常见的强积金计划,公开让参与僱主的有关僱员、自僱人士及将累算权益转移的人士参加。这类计划透过收集不同僱主及其有关僱员和自僱人士的供款,使计划管理更具效能,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

  僱主营办计划:只限受僱于同一僱主及其有关连公司的有关僱员参加。正因如此,僱员人数必须庞大,僱主营办计划方具成本效益

  行业计划:特别为僱员流动性高的饮食业和建造业而设。凡受僱于这两类行业的僱员,若成为行业计划的成员,只要前僱主及新僱主参加同一行业计划,在行内转职时便无须转换计划。

强积金制度的背景

  人口老化

强积金香港人口急剧老化。在2004年,65岁以上的人口佔总人口约12%,但预计到2033年会攀升至27%,主要是因为出生率低和预期寿命较长所致。香港人的预期寿命远较全球平均数长,女性的平均寿命超过84岁,男性则约为79岁。现时一名65岁或以上的长者约由6名就业成人供养,到2033年,大约两名就业成人就要供养一名65岁或以上的长者。人口老化,显示日后的就业人口须为更多的退休人士承担生活开支。在实施强积金制度前,本港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有退休保障。这些退休保障安排包括公务员和学校教师的法定退休金和公积金,以及僱主自愿为僱员设立的退休计划。这些安排显然不足以为整体就业人口提供长远的保障。

  强积金计划

  自六十年代起,各方已就制定一个适合本港的退休保障制度进行讨论,当中的建议包括私人讬管公积金、中央公积金,以及「即收即付」式等的不同福利制度。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表《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AvertingtheOld-AgeCrisis: PoliciestoProtecttheOldandPromoteGrowth)报告书,倡议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该三大支柱是:

  • 由政府管理,用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网;
  • 由私人讬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
  • 个人自愿储蓄和保险。

  本港的强积金制度便是该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条支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于1995年制定,有关附属法例亦于1998年、 1999年和2000年通过。强积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开始推行。

  职业退休计划

  在实施强积金制度前,本港不少僱主已自愿营办退休计划,为僱员提供退休福利。这些自愿推行的计划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规管,至今仍有不少继续运作。职业退休计划的特点,包括供款水平、投资方案选择和累算权益归属比例等均受个别计划的规则管限。为配合强积金制度的实施,符合有关豁免要求的职业退休计划,可在强积金制度推行前申请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以及在强积金制度实施之后合资格参加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新僱员,均获一次机会选择留在职业退休计划或参加强积金计划。如职业退休计划未获强积金豁免,现有及新的僱员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享有退休保障的就业人口

  自强积金制度推行后,现时约有85%的总就业人口获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法定退休金或公积金(例如为公务员或公立学校教师而设的计划)保障。就业人口(按所参加的退休计划种类划分)

  香港强积金有3个主要的特点,第一是涵盖范围广泛;第二是“政策推动”和“利益引导”双管齐下;第三是账户资金由专业的商业机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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